打击拒执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9-06-26 19:06
河南

拒不执行典型案例

1.李某旗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李某旗,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学苑路豫光花园。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罚款2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6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在李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分别申请执行李某旗等5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李某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李某旗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李某旗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李某旗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罚款后仍拒不履行。经查,李某旗尾号3082的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的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9月12日累计入账40多万元,支出40多万元,李某旗的微信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的2017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累计收入4万余元,支出4万余元,但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旗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济源市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于2018年12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佰旗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任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任某,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新乡市卫滨区自由路40号院。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于2018年12月6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另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9年1月5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在酒某某、薛某某分别申请执行任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两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任森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任森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任森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任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经查,任某的微信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的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累计收入20万余元,支出19万余元,任某也供述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其在山西省侯马市的一家装修公司担任设计师,每月收入数千元,但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审理中,任某亲属与自诉人酒某某、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酒某某、薛某某对任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案发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卢某军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卢某军,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在燕某某申请执行卢某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卢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卢某军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卢某军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卢某军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经查,卢某军于2017年9月份到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卢某军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的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工资收入23000余元,但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卢某军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案发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1.涉被执行人济源市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系列案件。

自2012年至2019年期间,济源市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207件,执行申请标的本金52825977元。截至目前,共执行完毕63件,执行到位标的2505232元,其他144件50320745.02元未实际执行到位。经查,济源市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于建设银行贷款(约1500万),其他机器设备等均抵押于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2016-2018三年未缴纳税款,无经营。

2.王某申请执行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该案执行标的250余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9件,执行标的本金700余万元,截至目前,仅有两起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蒋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悉,被执行人蒋某此前与他人经营投资担保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外债5000万元以上,已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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