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孤儿养育标准加150元!下降:社保缴费基数...
本文原标题:《上调:孤儿养育标准加150元!下降:社保缴费基数少30.6元!》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93号)的文件要求,海南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04元,现依据有关规定,从2019年7月起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新入职职工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月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2018年度海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3422.4元/月)的,应以3422.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高于海南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17112元/月)的,应以17112元为缴费基数。
使用数字证书申报的参保单位,须在数字证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处录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且录入的新工资不能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即3422.4元/月。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即3422.4元至17112元)的范围内自愿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最低缴费金额为684.5元/月,最高缴费金额为3422.4元/月。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04元),缴费费率为6%,月缴费金额为342.2元/月。
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6月21日
月标准提高150元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省机构供养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月标准提高150元,机构集中供养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月标准分别达到1450元和1050元。
《通知》要求,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补发提标资金,并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这是我省继2017年10月1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后,再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进一步改善孤儿生活条件,提升孤儿养育水平。
来源: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海南日报
编辑:向顺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