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放弃调解!难道只能直接起诉?
听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不是感觉有点高深?
简单来说就是“坦白从宽”

来看同安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

我叫阿伟,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到检察官说“不起诉”的那一刻,我心中松了一口气:我不用被判刑,不会丢了工作,孩子也不用和爸爸分开。望着审讯室窗外,天空笼罩着层层阴霾,我的心中却是有了一些光亮。


阿理去到一家公司,上楼后看到同村的阿智,不容分说就是一顿打。我们都知道,阿智破坏了阿理的家庭,所以我们几个人也一起上去,有的拉架,有的却参与了殴打。



《厦门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从宽的幅度
还和被害人的意见有关系
承办检察官介绍
根据上述细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赔偿被害人损失和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偿损失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从宽幅度上要加以区别。
因此,同安区检察院检察官
在办理阿伟等人的案件时
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症结在哪里呢?检察官深入了解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被害人一方破坏家庭在先,还多次调高赔偿金额,若同意太丢面子,遂不想赔偿,只希望尽快起诉判决。被害人则表示赔偿金额是其父母说了算,而其父母不愿意进行调解。

不过一想到犯罪嫌疑人都是20岁刚出头的小伙子,人生正处于重要的起步阶段,承办检察官还是决定迎难而上,重新组织调解,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也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减轻本案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同安区检察院,类似的案子还有很多。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都是我们检察官最希望看到的,所以再难调解的案子,我们都愿意努力去试一试。
承办检察官一方面拿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犯罪嫌疑人一方释法说理,告知若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则可以获得更大的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也继续与阿智沟通,让其意识到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说服其降低赔偿金额,避免矛盾激化。
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阿理向阿智支付15万元赔偿金,阿智向阿理、阿伟等人出具刑事谅解书。

由于被害人阿智有一定过错,阿伟等4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安区检察院对阿伟等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阿理因为有前科,且为该案件主犯,日前被同安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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