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河北承德主城区“最严抓拍”正式启用!你的...
本文原标题:《【提醒】河北承德主城区“最严抓拍”正式启用!你的12分够扣吗》
有关机动车违停、禁鸣、不礼让行人,司乘人员不系安全带,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抓拍的详细解读都在这了!


为进一步提升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意识,强力推进文明承德建设,我市交管部门在市区大桥岗、迎宾路行政中心路口,增设两处行人违法抓拍设备,对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此前设备正在调试,6月10日起正式启用。



行人违法抓拍曝光系统,在我市是首次使用,目前正在调试,按照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公告,此系统将于6月10日正式启用,提醒广大市民不闯红灯,从我做起,依法文明出行。
更多:行人违法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第39条、第42条、第43条行为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给予罚款5元的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行为规定,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给予罚款30元的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为规定,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2项,给予罚款5元的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61条行为规定,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3项,给予罚款5元的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为规定,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4项,给予罚款5元的处罚。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行为规定,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行为规定,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1项行为规定,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给予罚款30元的处罚。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2项行为规定,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给予罚款10元的处罚。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第3种行为规定,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
11、根据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0条第1款第1项行为规范,行人在车行道上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按照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给予罚款10元的处罚。
12、根据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0条第1款第2项行为规定,行人穿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

车内有人乱停车也拍,怎么停车才能不违法?
近日,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公告(重磅!禁鸣、违停、不礼让行人、不系安全带,行人闯红灯等违法抓拍6月10日启用)提到:”在主城区对机动车违反禁停标志、标线停车(含车内有人),机动车不礼让行人,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鸣笛,行人闯红灯,机动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部分司机对公告中这么明确地说车内有人,违反禁停标线停车会被拍照表示不解,对此应如何理解呢?
针对此疑问,我们专门分享了此条微信。

相信仍然有很多的车主朋友
对于该处罚不是特别清楚
市区有很多路段都设有禁止停车的指示牌
那就是这个地方不能停车
部分车友会问
如果我人坐在车子里面呢?
算不算违法停车?
我就下车去抽根烟、超市买了瓶水
这难道也要开我罚单?
也算我违章?
其实这个是不一定的
分情况
今天就跟大家说说分哪几种情况
1、禁止停车,人坐在车上算违章吗?

那如果说送家人到这些地方,车主坐在那边,临时上下车要不要紧?一般在这种路段都设有电子警察或者摄像头,不管车子里面有没有人,一旦违法停车直接就被拍下来。有些朋友说,这个我有套路,双闪灯打一打,后备箱盖子打开,说起来这个车子坏了,要去修车了。
但这种情况它的处理流程各位朋友要先了解一下,人家是默认先给你开一张罚单,然后你去行政复议,这个复议能不能成功,就不好说了。而且不管是吃罚单还是不吃罚单,都要去交警那边走一遍。
2、禁止长时间停车的地方
人坐在车里算违章吗?

交规上面好像也没明确规定这个长时间是多长时间,所以基本是靠交警自己来主观判断。有些朋友会问这不是长时间停车吗?我停两三分钟就算我违章了。首先大家要懂这个标志的真正意思。临时停车就是驾驶员不能离开车辆,即停即走。不是说可以停多长时间,是看人。一般交警都会提醒你,叫你开走,除非是你不听,就没办法啦。
3、还有哪些常见的禁止停车地区?


因为这些路段一般地形都不太好,视野非常差,停在这里是特别容易吃罚单的,一不小心车子停在这里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在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很多朋友可能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
还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门口这些地方,以及周围30米以内的路段也是不可以停车的。
希望各位车友们注意一下。其实这些在考驾照的时候已经学过了,在驾驶的时候没有所谓的什么窍门,只要老老实实的遵守指示牌的要求及规定,文明驾驶,这样就没什么问题啦。
车辆乱停放,妨碍其他行人、车辆通行,容易妨碍后面来人视线,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驾驶人避让不及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影响城市形象。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将被记3分,罚款50元。
那么应该如何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地点”,指的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和施划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近日,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公告(重磅!禁鸣、违停、不礼让行人、不系安全带,行人闯红灯等违法抓拍6月10日启用)明确,6月10日起,承德主城区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交通违法开始抓拍,公告列出了5个点位:
一、山庄东路东二门,南北双向。


四、石洞子沟路与翠桥路交叉口,附属医院岗西向东右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法律规定虽然清晰简明,但又该如何礼让行人,有些人不是很清楚。在市区部分路口、路段观察发现,车辆在通过路段、路口直行时基本都会主动减速停车让行,但转弯车辆不让行行人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对此,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有无信号灯,以及机动车左转、右转或直行等不同场景,为驾驶人讲解“如何礼让斑马线”。
情况一:机动车在无信号灯控制路段如何正确礼让斑马线
机动车行经无信号灯控制路段的斑马线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应当停车让行。下面以双向4车道的路段为例,分4种场景分别解读机动车礼让行人过程:
场景1:
以图①为例,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图中1、2机动车车道内的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

以图②为例,行人通过与2车道对应的斑马线区域时,行人背后机动车车道以及行进方向前方与其位置不相邻的机动车车道(图②中1和4车道)中的机动车可以通行;与行人所在斑马线对应的机动车车道及行进方向前方相邻机动车车道(图②中2和3车道)中的机动车需停车让行。

以图③为例,当行人通过与3车道对应的斑马线区域时,图③1、2车道内的机动车可以通行,3、4车道内的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

以图④为例,当行人通过与4车道对应的斑马线区域时,图④中1、2、3车道内的机动车可以通行;4车道内的机动车仍需停车让行。

以图⑤为例,行人已经通过与所有机动车车道对应的斑马线后,所有机动车车道内的机动车均可通行。

机动车行经有信号灯控制路段的斑马线时,应当减速行驶,按照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或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场景1:
以图⑥为例,机动车行经有信号灯控制路段的斑马线,当信号灯绿灯亮时,如果行人尚未完全通过斑马线,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当行人通过与图⑥中4车道对应的斑马线区域时,1、2、3车道内的机动车可以通行;4车道内的机动车仍需停车让行。

以图⑦图⑧为例,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时,路口未设置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在不妨碍被放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图⑦中3、6车道内机动车右转时,位于与行人所处斑马线位置对应机动车道或前进方向相邻机动车车道,应当停车让行。图⑧中当行人通过后,3、6车道内机动车可以右转通行。


以图⑨、⑩为例,机动车在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左转弯时,路口未设置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在不妨碍被放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图⑨中1车道机动车左转时,位于与行人所处斑马线位置对应机动车道或前进方向相邻机动车车道,应当停车让行。图⑩中当行人通过后,1车道内机动车可以左转通行。


情况三:机动车在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如何礼让斑马线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的,位于与行人所处斑马线位置对应机动车道或前进方向相邻机动车车道的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其他机动车车道内的机动车可以通行。
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不礼让行等,都要被罚!
2017年6月《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实施“创城行动”治理交通违法行为18项管理措施》就明确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和行人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2018年12月,为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我市交管部门强化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行人闯红灯等违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行为,处以罚款50元,记3分。

在此提示广大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即使在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机动车也应当无条件让行斑马线上的行人。在同时存在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和行人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分别对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和机动车不礼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人与车有无灯控都应守法出行
无论路口有无交通信号灯,车辆和行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安全通行。
机动车通过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与此同时,行人也应依法遵守通行规定,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绿灯亮时可以沿人行横道过街,而红灯亮时则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机动车未礼让的,不认定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此外,即使是行人主动示意机动车先行的情况,机动车也应停车让行,明确示意行人先行,不能以此为由不让行行人。

为全面净化市区道路交通环境,强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全市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亮点工程安排,近日,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别在新华路与南营子大街交叉口、迎宾路与府前路交叉口分别建设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设备。目前设备正在调试,6月10日正式启用。

据了解,违法鸣笛车辆声音是通过声呐采集系统识别采集抓拍,实时呈现在电子屏上的。系统可自动排除机动车刹车、引擎、胎噪、电动自行车喇叭等环境干扰,能实时侦测车辆鸣笛声、精准定位鸣笛车辆,能自动进行车牌识别抓拍,可以抓拍到路口约50米内的鸣笛车辆信息。如果乱按喇叭,从系统定位抓拍到通过显示屏曝光车牌号,只需两秒钟。违法信息也会上传到交警执法系统中。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禁鸣区域,白天遇到车辆等候排行时,应该耐心等候,有序通过;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时应当停车避让;夜间行驶时,则可以调整远近光灯的方式提示前方车辆;遇到前车穿插变道,提前预判,减速让行,适当使用远近光灯提醒。
更多: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喇叭?
喇叭在车辆超车、过急弯、上坡快到坡顶的时候使用,主要是提醒注意后方来车,确保安全。在无信号、无人看管路口,山路、弯道、死角(无辅助镜的路口),使用喇叭提示。
在行驶过程中,如果遇到其他车辆出现问题,如轮胎气压不足、车门未关严、偏离车道等情况,可以使用灯光配合喇叭进行提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等红灯时告知对方。

公安部调查数据显示,在一次可能导致死亡的车祸中,安全带的使用可使车内人员生还的概率提高60%。发生正面碰撞时,系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减少死亡率44%。翻车时可减少死亡率80%。开车不系安全带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很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一)司机不系安全带,除了罚款,还要扣分。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代码089000,可以对乘坐人处以50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学会使用安全带

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应当系在肩部,跨过胸腔。人体的这些部位能够很好地承受安全带的束缚力。



系安全带的几大误区
误区一:有安全气囊就不用系安全带
安全气囊的爆发力非常大,如果没有安全带的牵引缓冲而直接撞到正在爆发的气囊上,对身体也会有严重的损伤。

在严重车祸中,后排乘客受伤和死亡的概率并不比前排低多少。即使车速很低,若是车内的人没有后座安全带的固定,极可能造成后座乘客本人以及他前方的前座乘客双双致命!

即使你的驾驶技术再好,速度再慢,有些情况也可能是你无法控制的。比如由于别人车辆在快速行驶时撞到你的车子也可以导致你车内的人员受伤或死亡。
误区四:儿童可以使用成人安全带

安全带只会束缚你一时可事故却能毁了你的一生生命就一次,请认真对待

5月23日,从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为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强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承德交警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新增车载警用车辆综合执法系统,通过移动式信息采集,实现车辆稽查和交通违法抓拍取证等。



据交管部门称,此套系统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警力不足现状,借助科技力量文明执法,对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加强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畅通,引导广大驾驶人员遵法有序停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设备正在进一步调试中,近日公告后使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依法文明出行,确保安全。
更多:拖车、贴条、罚款!!!处罚违法停车,看法律如何规定?(以下内容自《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公号)
导读: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停车难”问题确实很突出但无论怎样“难”,违规停车这种有碍公共交通和他人便利、安全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这些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和处罚?
1:裁判规则
1.在属于公众通行的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行道上停车的,应认定为不按规定停车——方建平与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单位用地的管理范围与道路(包括人行道)并不冲突,单位使用区域可以作为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使用。行为人停车的单位用地范围属于公众通行的开放场所,且边上有盲道等明显带有人行道特征的设施的,应被认定为人行道。机动车驾驶人的停车位置并无政府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在该处停车客观上影响公众正常通行,且当时驾驶人并未在车内及现场的,应认定其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车。
案号:(2016)浙0303行初4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2.机动车驾驶人在车前挡风车窗内预留电话号码的行为,不能豁免其违法停车的行为后果——徐珊与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驾驶人将车辆停放于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车身已占用盲道,属违法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时,在车前挡风车窗内预留电话号码,虽有可取之处,但不能因此豁免其违法停车的行为后果。行政机关发现涉案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后,在车内无人的情况下,作出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依法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15)金婺行初字第14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2:专家观点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机动车保有量正以极快的速度增长。有车必然要停放,如果大家都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到处都成了停车场,正常的交通秩序就无法维持,所有的机动车都会无法通行。因此本条(注:“本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纠正处理。轻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较重和严重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编写组编、吴高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147页。)
二、对违法违规停车行为的总的处罚原则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都只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服从管理迅速驶离的,不再予以罚款等处罚。这是处理违规停车行为的总的处罚原则。
本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警察告之其停车行为属于违章停车,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立即驶离后,机动车驾驶人意识到自己的违章行为,并服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迅速驶离现场,改正了自己违章停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是没有给道路交通的畅通带来严重的后果;二是违法行为人已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对这种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口头警告,同时要求其立即驶离。当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这些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维护交通秩序。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第229~23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和处置
1.本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下同)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两种机动车驾驶人: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又不在现场的;
(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机动车,尽管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但不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拒绝立即驶离的。
2.适用本款规定处罚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违法性。停放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
(2)要有一定的后果。其违法行为必须是达到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程度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规定了处罚手段和处置措施:
(1)罚款。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可以拖车。将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这两种违法行为不仅妨碍了道路交通工作的管理,同时,也影响道路交通的畅通与安全,因此,本款对这两种行为规定了比第一款较重的处罚。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本款所规定的处罚条件,既是给予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拖车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若没有同时具备本款规定的处罚条件,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就不能依据本款的规定予以罚款,也不能实施拖车行为。
4.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负有告知当事人其被拖车辆停放地点的义务。拖车不收费,这是与现行管理办法完全不同的做法,是本法对现行管理办法所作的重大改变之一。在本法制定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违章停车的,不仅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对拖走的车辆还要求当事人承担拖车费用,且有的执法者也不告之当事人机动车被拖移至什么地方,对此群众意见很大,也严重影响了交通警察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形象。对此,本款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第230~2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修订)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