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知识 | 小明现身小剧场话你知!拒绝校园暴...

2019-05-31 16:17
广东

本文原标题:《普法小知识 | 小明现身小剧场话你知!拒绝校园暴力,同窗不可欺!》

拒绝校园暴力

构建和谐校园 杜绝暴力事件

校园暴力大家都听说过,甚至亲眼目睹过。

贫穷、成绩差、父母外出工作、

文化差异、外形外貌、性别差异等,

都是校园暴力的催化剂。

这是个沉重的话题,

经历过校园暴力的学生会因此

留下心理阴影而影响其健康成长。

致·自以为很厉害的孩子

致·想反击的孩子

致·害怕不敢说的孩子

校园宿舍内,

小明因积怨砍伤舍友

场景一

小明和小甲一起在学校宿舍楼同一间房间住宿。

住宿期间二人曾多次因生活上的琐事发生争执打架,

后双方都向学校提出要求调换宿舍而未果。

突然有一天,

小明欲教训小甲,

遂趁其不备在宿舍内

持水果刀朝小甲头部、脸部砍了几刀后

(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迅速逃离现场。

约一周后,

被告人小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小明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小甲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终于被你滚到底了!

案例

警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校园暴力案件中,故意伤害行为占了很大比例。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仍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小明为教训小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小甲身体健康受损害,仍持刀砍伤小城的头部、脸部,致小甲轻伤,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校外某KTV,

小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

场景二

小乙在某KTV喝酒唱歌,

还是在校学生的小明随后也来到该KTV。

当天,小乙因琐事与小明发生纠纷。

随后,小明联系朋友带“家伙”前来打架,

与此同时,小乙也联系多名朋友前来帮忙。

小明及其同伙前往小乙处,

争执间小乙的同伙率先踹打小明的同伙,

引发双方斗殴。

斗殴过程中,

小明用匕首将小乙刺成重伤。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小明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纠集作用,其本人直接致人重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小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小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经司法机关调查,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终于被你滚到底了!

案例

警示

打架斗殴,有可能涉及治安处罚,甚至有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刑事犯罪。

在本案中,小明纠集同伴前来,目的是为了伤害与其有纠纷的小乙,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小乙,仍然用匕首将小乙刺成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重回校园后,

小明受约参与聚众斗殴

场景三

小明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

刑罚执行完毕后,

小明洗心革面,

又重新回到了校园。

某日,

小明的同学小丙和小王在饭堂打饭时因琐事发生矛盾,

争吵间小丙打了小王一个耳光。

两天后,在小王纠集下,

小明受约携带木棍、刀等作案工具,

与小王一伙来到学校对面。

看见小丙与其同学从学校出来,

小明等人遂上前对小丙等人进行殴打。

打斗间,小明持刀追向小丙等人,

小丙与同学四处躲避,

其中一名学生被后面追来的摩托车撞伤,

另一名学生也被追打受伤。

经法医鉴定,

被撞伤学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追打学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明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受约参与聚众斗殴,属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此前,小明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小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明受约参与了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明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终于被你滚到底了!

案例

警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人数达三人以上。

在本案中,小明受约与小王等人,一起对小丙及其同学进行殴打,并且持刀砍向小丙等同学,不仅造成一名学生被后面追来的摩托车撞伤,另一名学生被追打受伤,还破坏了校门口的交通等公共秩序。小明及其同伙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校外某篮球场,

小明非法拘禁一名中学生

场景四

高中刚刚毕业的小明,

伙同他人堵住刚放学小丁,

让其偿还之前的借款。

因小丁拿不出钱,

小明等人强行将小丁带至村子某处,

期间小明不断让小丁打电话筹钱偿还相关借款,

称筹到钱才让其回家。

小丁先后联系爷爷等人皆未能筹到钱。

直至当晚8点多,

小丁联系上班主任,

将其向小明借钱及被小明带至某村一事告知了班主任。

班主任立即将此事告知校方及小丁的父亲,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人员和校方最终在该村一篮球场

找到小丁及小明等人,

并将上述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

案发后被害人小丁先后两次进行司法鉴定,

均被认定其患创伤后应激障碍,

该疾病与上述案件事实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明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小丁,限制小丁人身自由,并致人精神障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小明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据此酌情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小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终于被你滚到底了!

案例

警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例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脱。

在本案中,小明为索取债务,强行限制小丁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小丁,构成非法拘禁罪。

★以上均为改编案例

健康快乐玩耍的童年、无忧无虑学习的青春,都应该是阳光明媚的,决不能被校园暴力这团乌云笼罩孩子纯粹的心灵。在学生时代最美好的年华里,父母与老师都要耐心细致地指引,学生们都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拒绝校园暴力,不欺凌同窗,愿每个孩子的学生时代都可以被温柔对待。

来源:办公室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将删

-THEEND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