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指南

信息登陆指南
尊敬的居民: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城市建设飞速发展,为了每一位市民的安居乐业,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规定本市实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属于违法建筑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居住房屋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同住人身份证件,并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情况,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居住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申领发放指南
申办条件:
境内来沪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根据本人意愿,可到就近任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当场取得《居住登记凭证》。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以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办;行动不便的老年人(65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办。


需校验的证件及递交的证明资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
2
本人居住地住址等证明材料:
��自购商品住房: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原件
��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单位、学校集体宿舍: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
★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需校验的证件及递交的证明资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
2
居住登记凭证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一致
3
相应本人居住地住址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
1
同一本《居民户口簿》
2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
《独生子女证》
4
人民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书》
5
专门鉴定机构做出的亲子鉴定
6
出生证
7
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8
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子女领养证书
以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公安派出所核定真假、核定能否反映需要证明的关系。【公安部门认定】
★配偶关系: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
1
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任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2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对居住登记申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3
居住登记满半年,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原件、《居住登记凭证》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等证明材料。
4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对《上海市居住证》申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出具《
<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上海市居住证>1
申请领取《居住登记凭证》,符合办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当场办理,当场领取。
2
申请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证,申领人可在接到通知后出具《
<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上海市居住证>1
《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现居住地址与《上海市居住证》卡面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应的居住证明。
2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登记申办指南
申办条件:
根据《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沪府规(2019)11号】,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即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1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个人户口卡》或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3
申请人本人居住地住址等证明材料:
��自购商品住房: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原件
��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单位、学校集体宿舍: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并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选择一个经常居住地,作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
根据《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沪府规(2019)11号】,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该公安派出所要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登记人在办理居住登记后非实际居住的;
★登记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
★登记人情况发生变更不符合居住登记要求的;
★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对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报告。

全市通办便民措施
自2018年7月2日起,境内来沪人员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任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居住证新办、签注、信息变更、补办、挂失、解挂等业务,以及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登记信息变更。





网上办理居住登记后,工作人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会通过“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微信公众号予以反馈。如需打印《居住登记凭证》,可通过手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打印。
材料不全或上传图像不清晰未能通过审核的,经补拍相关材料后最多只能重复申请两次。经三次网上申请仍未通过,可以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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