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薇薇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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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踮起脚尖 提起裙边
让我的手轻轻搭在你的肩……”

是两个人真实情绪的表达
一个眼神一个动作
都是亲昵熟悉的感觉
旁人们都可以
从你们的婚纱照上感受到幸福
由此看来
选择一家靠谱的婚纱摄影
便极为关键了
而某些商家冒用知名品牌商标
为我们的选择增添了困难
原告
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安市溪美薇薇新娘数码婚纱影楼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薇薇新娘”商标,注册号为第341993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0类:照片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止,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
原告将涉案商标使用于婚纱摄影服务中,并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被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原告经公证取证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婚纱影楼的店铺招牌、宣传单及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了“薇薇新娘”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标识“薇薇新娘”独立、突出、醒目地使用于店铺招牌及宣传单上,起到了吸引消费注意、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被告系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经营者,经营的服务类别与原告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相近似。被告使用在店铺招牌上的被诉侵权商标“薇薇新娘”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宣传单上的被诉侵权商标“薇薇新娘”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上述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评析
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对侵权成立与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婚纱摄影服务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往往同时包含了摄影、照片冲洗、相片装裱等一系列具体服务项目,而消费者在选择婚纱摄影服务时也基本认定上述服务系经营者“打包”提供,而不会具体区分某一项服务的实际提供者。
因此,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在服务内容、性质上存在高度关联,相关公众普遍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类似服务,属商标侵权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撰稿人:民三庭黄玮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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