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平潭女子婚外情,同居后11岁女儿竟被情人……

2019-05-30 20:51
福建

N海都记者陈铭通讯员姚朝芬

11岁女孩自愿与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结果该男子获刑4年。有人说这是“两情相悦”,是自愿的,不能算作犯罪。其实不然,即使是在女孩愿意的情况下,也是会构成犯罪。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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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男子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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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佳案发时11岁,是平潭某私立小学的一名学生,她的父亲王健伟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王小佳便和弟弟王浩跟着母亲林菁生活。

2016年5月,王小佳的母亲林菁与男子念某相识,并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确定关系不久后,念某便搬进了林菁在城关租住的房子,与林菁、王小佳、王浩共同生活。

林菁脾气暴躁,常常打骂孩子,又因为父亲王健伟不在身边,姐弟俩常常感觉孤立无援。因此,当念某入住后,他对王小佳的维护,让长时间缺少父爱的王小佳十分感动,并在相处过程中逐步对念某产生好感。2016年10月,念某来到王小佳房里睡觉,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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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构成强奸罪男子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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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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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念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平潭法院经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王小佳与念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10月,王小佳尚未满12周岁,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所以,不管念某是否知道王小佳有没有满十四周岁,都应认定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平潭法院判决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统筹:小燕 编辑:小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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