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苏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明受贿被判十二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19-05-20 18:01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2019年5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明受贿案,对被告人高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高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高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明利用担任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东海县城市建设拆迁指挥部西双湖及玉带河开发分指挥部副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违规转让、土地出让金缴纳、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明多次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7.3027万元,并以无偿受让公司股份的方式收受8套房产。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高明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已被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资源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廉政监察员、社区干部、高明的亲属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宣判活动。

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据悉,本案系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高明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理期间,依法告知了高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高明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原题为《连云港中院一审宣判原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明受贿案》)
    责任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