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丨甘孜小妹微普法栏目...
本文原标题:《离婚时能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丨甘孜小妹微普法栏目第三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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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妇儿工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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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期
本期内容
■ 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 不同情形下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本期内容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白新群。这期节目,我们一起来探讨这样一个话题,即“离婚时能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

既然说养老保险能分割,那前提就是养老保险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的就不存在分割的问题了,而某一项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并不是普通大众所认为的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是需要有法律根据的。
一、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们就先来说说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说到这里,可能就有朋友提出疑问了,因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是因为,大家普遍所认知的婚姻法只是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婚姻法,而在专业的法律从业者的认知里,我国完整的婚姻法体系还包括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审判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在我国现行的即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确实是并未明确规定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正因为《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养老保险金又不像房子这种纯粹的财物,它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一定的争议,法院判决也不尽一致。于是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作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不同情形下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搞清楚了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们再来看在离婚时养老保险金不同情形的处理。
鉴于养老保险金和养老保险费容易被混为一谈,所以我们需要明确,养老保险金与养老保险费是不一样的,在离婚纠纷中的认定和处理也是不同的。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了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
养老保险费是职工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统筹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是职工退休前的工资积累部分,缴交养老保险费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条件。
1.已退休,能确定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金额的
对于这种情形,如上文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已经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此时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是确定的,可以像其他共同财产那样进行分割。
2.未退休或者不符合领取条件的
这种情形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帐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坚持主张分割养老金的,法院不支持。因为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在尚无法进行预先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不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转为主张分割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金实际上是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统筹部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部分为个人在职期间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其与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基数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是单位从一方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的。因此,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的性质,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了分割B的养老保险,B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B继续不服,又申请再审,付出了很多时间精力及物质成本,而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法院都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都将B的养老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如果他早知道法律有明确规定,可能就不会这么折腾了。大家如果对这个案例判决感兴趣,可网络搜索案例号:(2015)哈民申字第262号。
好啦,本期的节目就是这样,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我们下次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