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搁浅、资产缩水……大股东“婚变”对公司的影响

2019-05-17 23:01
浙江

家族智承工作室

个体家庭的离婚事件本应属于家庭内部的隐私问题,但如今公司大股东的“婚变”由于牵涉到投资者利益开始具备公众性,成为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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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大部分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并无将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进行隔离的意识,其婚姻关系的变动通常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甚至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动。

公司大股东若不能妥善处理其“婚变”事件,将引起投资者的“恐慌”,给公司造成不小的影响。

下面,有请专业律师为我们带来详细分析

签约律师祝双夏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妇女权益专家组成员、西湖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顾问。擅长领域:婚姻家事诉讼法律服务;股权架构设计、私人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筹划等法律服务。

01

夫妻股权资产分割的内容

要分析公司大股东婚姻关系变动对公司的影响,首先必须明确“婚姻关系变动”会导致股东哪些股权资产面临被分割的风险。根据股权资产的产生时间可以分为婚前股权资产和婚内股权资产两大类。

婚前股权资产可以分为婚前股权和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两个部分。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持股方个人所有,因此即使夫妻双方离婚,该部分股权也不会面临被分割的风险,仍属于持股方个人财产。

但是,夫妻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取得的分红及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婚姻法对该部分收益的认定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以个人财产为例外。

此外,最高院对“婚前取得的股票婚后收益的认定”的倾向性意见为“若夫妻一方婚前购入的股票、基金等用的是个人财产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交易性行为,那么据此所获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直至离婚时都没有交易操作,那么此时的账面收益应属于自然增值“。

不难得出,若夫妻持股方就其持股部分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则该部分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该部分收益亦很难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收益”在离婚时,作为夫妻股权资产进行分割的可能性很大。

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及其收益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资产。

但是,对夫妻一方以婚内财产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进行分割并不意味着离婚夫妻非股东方当然享有股东地位。因为,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还关系着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股东离婚时对股权进行分割实际上就是股权转让,因此,非股东方若要持有公司股权须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日常生活中,除了夫妻一方持股的情况,通常还存在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工商登记中显示的股权比例仅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具体约定。

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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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动摇大股东控制权

2013年,8月纳川股份发布公告,纳川股份第一大股东兼董事长陈志江与其妻张晓樱离婚,将其拥有的6753万股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29%)一分为二,划至张晓樱名下3377万股股票。

纳川股份第一大股东兼董事长陈志江(网络配图)

至此,陈志江拥有的股票降至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146%,与张晓樱相同。张晓樱因离婚一跃成为公司大股东,而陈志江的股权被严重稀释,公司控制权受到动摇,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为减少离婚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冲击,陈志江与公司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重新巩固了对公司的控制权。但张晓樱因持股16.146%具备对抗陈志江的能力,成为公司长期的不安定因素。

可见,对公司而言,大股东的“婚变”会打破了公司原本的稳定性。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的非股东方可能进入公司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股东,并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此外,离异夫妻在感情上已存在矛盾,共事时很难理性地处理公司事务。若某一方将公司成为情感宣泄的另一个战场,便可能导致股东内部长期无法做出有效决议陷入公司僵局,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这都是非常不利的。

对离婚股东本身来说,若其本身为公司大股东,离婚后的股权分割实际上不仅仅是股权数量的减少,而是公司控制权的分化。

首先,股权比例的降低很可能导致离婚股东的持股比例排位下降,弱化了其在公司的地位,甚至导致其在公司的管理职位发生变动。

其次,非股东方持股对公司的控制权存在较大的隐患。若非股东方持续持有分得的股权,则存在非股东方联合其他股东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可能性;若非股东方减持其股权,则可能出现公司实际控制权旁落的情况。

影响公司上市、并购交易进程等对外融资行为

土豆网于2005年4月15日正式上线,其创始人兼CEO王微与其妻杨蕾于2007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3月由法院判决离婚。

正当“土豆”准备登陆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前夕,王微的前妻杨蕾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后,法院冻结了王微名下包含上海全土豆网络课件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的股权。

王微与杨蕾(网络配图)

由于纳斯达克交易所要求拟申报上市的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因此,“土豆”的上市计划落空。2011年6月,王微与杨蕾达成庭外和解。被搁置半年的“土豆”于2011年8月17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但是却丧失了最佳时机,最终被昔日对手优酷网并购。

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婚变”的最大的影响是使其股权陷入一个权属不明确的状态,这对公司上市造成的打击是致命的。此外,离婚诉讼往往会耗费双方大量时间和精力,若离婚股东无法尽快妥善处理婚姻纠纷,其持有的股权可能长期处于随时被保全的状态,这必定会影响离婚股东权利的行使和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

此外,“土豆条款”在“土豆”事件发生后,开始出现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土豆条款指的是“投资人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当做考察因素之一,在投资协议中添加限制股东配偶股权主张的约定,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潜在风险”。

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意味着公司拥有稳定管理团队和一脉相承的经营理念,而夫妻关系的变动日益成为导致公司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成为投资者关注的对象。如,三特索道拟收购枫彩生态100%股权,但因其实际控制人王群力与其妻陈林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一直无法协商解决,担心婚变导致股权结构变化的三特索道最终不得不放弃收购枫彩生态。

引发股市动荡,导致公司资产大量缩水

2017年9月12日霸王集团创始人之一王玉华与其丈夫陈启源(霸王国际主席兼执行董事)婚姻关系破裂,王玉华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并主张清盘霸王国际的控股公司FortuneStationLimited。

此消息一出,霸王集团股票便一路暴跌,跌幅最高达32.63%,后停牌。由于Fortune Station Limited持股占霸王国际股本总额68%,若Fortune Station Limited的资产被变卖分发予股东,意味着霸王国际将丧失控股大股东,也就是说霸王国际的资金链供将产生重大问题。

其实,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关注的不是股东的感情状况本身,而是对公司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通常会有两类顾虑:

第一、投资者普遍会担忧大股东“婚变”是否存在减持套现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须履行披露义务。根据该规定,若大股东离婚后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即可规避新规,灵活减持股份而无需披露。因此大股东“婚变”常常会引起投资者怀疑股东“假离婚真套现”并不无道理。

第二、若公司大股东长期因离婚纠纷处于诉讼状态,股权的归属状态存在不确定性,势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这对投资者的信心也必然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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