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发文推动航运保险高质量发展:扩大人民币使用,提升自主定价能力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来源:澎湃新闻

11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航运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扩大航运保险保障供给、提升自主定价能力、扩大人民币使用等17项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提出,要打造自主可控、保障有力、服务高效、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保险体系,全面提升航运保险自主保障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国船国货保险保障水平,维护物流链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安全稳定,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扩大航运保险保障供给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健全风险分散机制,推动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合理提升自留风险额度,引导再保险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承保能力支持,强化保障韧性。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商业共保等多种形式,扩大航运保险供给,提高大额风险承保能力。

同时,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及大宗商品等重点领域,加快保险产品研发推广。对地缘政治冲突、物流和供应链中断、网络安全、冰区航行等特殊和新型风险,积极响应市场需求,优化产品供给,提升保障水平。

在完善条款费率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统一制定、发布与国际市场相衔接的中国航运保险中英文标准条款,精算师协会配套制定航运保险纯风险损失率,探索建立差异化费率机制。强化保险与产业、检验协同,推动提升我国航运保险国际影响力。

在提升自主定价能力上,《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航运、贸易、金融、船检行业在加强安全管控情况下,强化数据共享。搭建航运保险数据共享平台,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积极引入人工智能辅助定价技术,构建基于实时风险数据的动态化、科学化定价机制。推动再保险与保险定价联动,持续提升风险识别与自主定价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扩大人民币使用。鼓励船舶制造、航运、外经贸企业和保险公司在航运保险领域更多使用人民币,优先在境内投保、理赔环节,以及中资企业“走出去”业务场景推广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为境内外主体以人民币结算提供更加便利条件。

在全球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行业与全球海事服务代理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形成中国海外服务白名单。引导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与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中资运输企业、中资海外港口等中资海外网点协同发力。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在关键贸易物流节点和地区自建或依托海外综合服务站建立海外服务网络,提升全球服务水平。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航运保险产品管理和保险经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对进出口货运险、远洋船舶险等涉及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行的航运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结合实际需要备案航运保险中文条款及对应的英文条款,为开展国际业务提供便利。对因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等紧急、突发的国际事件导致的航运保险责任范围变更,允许保险公司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材料。

在规范航运保险经纪行为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参与境内航运保险业务招投标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依法已在中国备案的航运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经纪公司不得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备案专属保险产品等方式变相修改条款、费率。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境内航运保险业务,投保人要求说明佣金收取比例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如实向投保人披露。

《指导意见》还要求,保险公司应持续强化对航运保险的支持,在人力资源、财务预算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要转变规模考核导向,强化航运保险效益与风控指标,整治非理性竞争,加强投保企业信息共享,助力提升行业承保能力。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跟踪《指导意见》落地成效,落实各方责任,稳步推动航运保险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李跃群
    图片编辑:薛晶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