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推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全面落实书面用工协议制度,应签尽签
据青海省人社厅官网2026年11月3日消息,青海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等5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全面落实书面用工协议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实现“应签尽签”。协议内容应涵盖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时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协议期限等必备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需安排加班的,应协商一致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报酬。
要落实工伤保险保障责任。按照国家及青海省后续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相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严格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程序,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参保管理,不得以商业保险简单替代工伤保险。
要做好社会保险衔接服务。针对超龄劳动者群体特点,畅通参保缴费渠道,提供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咨询和服务。对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做好待遇发放和资格认证服务。对未享受相应待遇选择继续参保缴费的,可通过个人缴费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参保缴费的方式,按规定参保缴费。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征缴服务,强化与社保、医保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共享。
通知还要求,要明晰部门职责分工。人社部门牵头统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推动用工协议“应签尽签”,做好劳动权益保障及纠纷化解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将超龄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纳入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工作范围。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排查矿山领域违规安排超龄人员从事高强度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行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衔接,做好医保经办、待遇兑现等服务保障工作。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税费征收及经办服务工作。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强化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指导帮扶,畅通职工维权渠道,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导辖区企业规范用工,排查整治行业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履行超龄用工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用工管理、薪酬支付、社保参保、安全防护、健康保障等各项法定义务。
此前,人社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暂行规定》。
“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根据人社部网站公布的答问文章,为落实延退改革决定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该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