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7年前违法占用一块村集体土地,昆明一景区管理机构被罚
云南昆明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因27年前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叠水村小叠水村民小组集体土地882.10平方米硬化地面,其中,建盖简易房88.37平方米用于旅游服务。
近日,石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责令限期退还土地、没收村庄边界内868.66平方米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和硬化地面、限期拆除不合规地块内的构筑物并罚款8821元。
处罚事由载明,1999年石林县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县板桥街道办大叠水风景区瀑布顶占用叠水村民委员会小叠水村民小组集体土地882.10平方米硬化地面,其中建盖简易房88.37平方米,用于旅游服务。经叠加石林县2009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农用地(果园)0.32平方米、农用地(乔木林地)231.86平方米、农用地(灌木林地)649.92平方米。
石林县自然资源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综上,1999年,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办大叠水风景区瀑布顶占用叠水村民委员会小叠水村民小组集体土地882.10平方米硬化地面。其中,建盖简易房88.37平方米,用于旅游服务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对此,石林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将非法占用882.10平方米的土地退还小叠水村民小组;没收村庄边界内868.66平方米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和硬化地面;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13.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882.10平方米的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8821元。
石林风景名胜区位于昆明市石林县境内,先后荣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等荣誉称号,并于2007年作为“中国南方喀斯特”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录入了“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对于前述违法行为查处的进展,11月3日,澎湃新闻向石林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二大队了解,工作人员表示涉及案件办理具有保密性,不方便透露。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则称,他们只和县委宣传部对接,对方发函以后才会答复详细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