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运输合同纠纷是民事审判中的常见案由,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海上及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纠纷类型包括货损赔偿、运费拖欠、代收货款争议及承运人责任等。为便于读者快速、准确掌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裁判要点,本文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运输合同纠纷汇总成专题,方便大家检索学习~
1.促成运输合同订立且已披露实际承运人的信息服务中介平台并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刘某诉上海宠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某飞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信息平台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中介,促成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若平台已经向托运人披露承运人的相关信息,则托运人应向实际承运人主张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信息平台代拟的承运合同中的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又未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的,不能作为规范承运方、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案号】(2022)沪01民终1190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116-001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规则——李某光诉某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国内的一方当事人委托国内另一方当事人运输货物至国外,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我国法院应当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来适用准据法。
【案号】(2004)杭民一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116-001
3.保价条款的排除适用及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上海某医疗公司诉上海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承运人擅自转包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构成重大过失,赔偿损失不受保价条款的约束,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向托运人赔偿。但托运人不诚信保价,影响承运人正常商业判断的,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案号】(2022)沪02民终325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8-2-116-001
4.航班延误法律责任及附随义务的司法认定——张某某诉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当航班可能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应承担全面、及时地告知和补救义务,全面、及时、充分地将延误的重要事由、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航班延误后承运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和协助义务。
(2)航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如航班发生延误,承运人应就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主张免责需满足:一是航班延误系因客观原因导致,存在合理的理由;二是承运人对因航班延误可能对乘客造成的延误后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或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
(3)考虑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旅客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时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乘客自身的过失与损失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0-2-116-003
5.主张合同变更一方应举证证明合同确已变更——青岛某公司诉某航运公司、上海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主张货物运输责任期间变更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托运人已就变更达成合意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908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10-2-116-004
6.出租车拒绝载客行为的认定——严某某诉上海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出租汽车拒绝载客行为的认定,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相对人上车前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相对人上车后驾驶员也立即告知相对人车辆系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主观上并没有拒载的故意,双方之间也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04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16-002
7.乘客乘坐地铁出站转乘坐自动扶梯受伤后的责任承担——李某甲诉上海地铁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乘客乘坐地铁出站转乘坐自动扶梯,不属于运输合同履行期间,不适用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有免责事由的规定。但提供安全的电梯系运输合同中地铁公司所负的从给付义务,旅客亦负有谨慎使用义务,发生事故时,由地铁公司及旅客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案号】(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16-001
8.航班签转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周某诉甲航空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航班签转的性质属于由原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缔约方之外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航班签转后,缔约承运人仍应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旅客未按约履行的,缔约承运人应向旅客承担违约责任。旅客因航班签转遭受的损失,应遵循全面赔偿和损失填平原则,对于实际承运人已向旅客支付的赔偿款但不足以填平损失的部分,旅客主张由缔约承运人赔偿的,应予支持。
【案号】(2019)沪0115民初2623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116-002
9.符合公平原则且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有效——蒋某诉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航空公司制定会员积分有效期的合同条款,对“会员积分逾期作废”条款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如航空公司采取的提示方式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且相关条款并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该条款应属合法有效。在航空公司已提供官网告知、手机App、电话查询等可供查询积分途径的渠道,以及航空旅客自己曾查询过积分的情形下,由此产生的积分逾期失效的后果应由旅客自行负担。
【案号】(2017)沪0115民初6482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116-001
10.在优先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协商具体赔偿金额——胡某诉某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国际航空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均系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的,应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但是,蒙特利尔公约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该公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航班延误赔偿金额进行意思自治。
【案号】(2021)渝01民终361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0-2-116-002
11.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认定——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后以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某一运输区段承运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代位求偿诉讼,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范围予以确定。
(2)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多式联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不能确定货损发生的具体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知晓货物性质与价值时,货损赔偿数额不应根据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予以确定。
(3)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多式联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货损发生在外国某一运输区段的,有关多式联运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不应适用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赔偿的时效,而应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号】(2022)鲁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0-2-116-001
12.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案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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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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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法院案例库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