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山东
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汉代公堂断案(AI生成)

汉代应劭的《风俗通义》中,曾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沛中有富豪,家訾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判不全得。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决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故事大致是说,沛县一个富豪为了避免儿女在自己身后争讼遗产,立下了遗嘱,财产分给了女儿女婿,给小儿子留了一把剑,等小儿子十五岁的时候,让姐姐把剑给他。小儿子长大后,姐姐却拒绝把剑交给他,于是双方就打起了官司。官司一直打到司空何武那里,最后何武推断了一番立遗嘱的富豪的动机,给出了判决,众人皆心服口服。

不管是汉代还是今天,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打官司都是一种常见的选择。但从前面何武断案的故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汉代的官司打起来,可能跟今天有很大的不同。下面我们就来讲一讲,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一、起诉与侦查

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汉县衙百姓呈诉(AI生成)

汉代司法中的起诉称为“告”,《二年律令》即有专门的《告律》,用以规范各类起诉行为。当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去当地县衙提起诉讼,这也被称作“自言”。比如《居延汉简》中就有:

隧长徐宗,自言责故三泉亭长石延寿茭钱少二百八十,数责不可得。3·6

如果所在的地方离县衙比较远,比如在县下的乡里,报案人也可以把事情告诉乡里的啬夫等乡官,然后由乡官写成报案的文书,交给县廷。汉代具有司法审判权的最低一级机构就是县级,再往下的乡官里吏只能做一些辅助工作,不能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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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画像石·缉盗审讯

县官在接到起诉之后,就要有一个侦查的过程,了解一下这个诉讼的具体情况。有一些案件需要出现场侦查,比如睡虎地秦简里记录了一个案件,说两名女子甲和丙互殴,导致了甲流产了。于是甲提起诉讼,当地县官“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有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一方面先把被告人控制住,另外也要进行现场调查。如果被告人在外地,县官还要发文给当地要求配合调查。比如甲渠侯向居延县控告寇恩,“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居延县就把爰书发到寇恩所在的乡,乡啬夫召寇恩进行了一系列调查。

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汉代官吏息讼(AI生成)

不过在汉代,也不是所有的起诉都会走到后面的环节。一方面汉代把儒家理论中的“亲亲相隐”原则律法化了,《二年律令·告律》就专门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子女状告父母,儿媳妇状告公婆以及奴婢状告主人,这种状告不但不会被受理,原告还要被直接处死。另一方面,汉代尤其是汉武帝以后,有些受儒学教化比较深的地方官,更倾向于采用“息讼”的方式处理民间的一般民事经济纠纷。用现代的话来说,这就属于诉前的调解。如果一个地方官治下息讼的案例较多,这在当时也属于循吏的一种政绩。

二、审问与宣判

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汉画像砖·官吏听讼

起诉立案之后,官司就进入了审判阶段。汉代的县级政府虽然也是分曹理事,但听讼司法在当时一般是被当做治理工作的一环,而不是一个单独的工作门类,所以一般都是由县级的长官也就是县令、县长兼管。当然,具体的审讯、逮捕、处刑等事务也会交给贼曹、辞曹、狱掾史等属吏去做。审讯的方式,原则上说是延续自周礼的“五听”传统,也就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但实际的操作中往往没有这么复杂,基本就是讯问-回答-宣判的过程。《奏谳书》中保留了二十多个春秋战国到汉初的司法行政记录,我们可以选一个案例,来具体看一下汉代司法审问的流程。

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县丞诘问囚徒(AI生成)

案件发生在汉高祖十年(前197年)七月,一个京兆下辖的县城的县丞熹判了一个案子。案件审理的过程基本是这样的:

首先,官员向被告陈述犯罪事实:

刻(劾)曰:临菑(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冠缴(缟)冠,详(佯)病卧车中,袭大夫虞传,以阑出关。

即被告临淄的狱史阑涉嫌携带一位名叫南的女子,通过伪造传符并藏匿的方式,试图出函谷关。之后两名被告进行了申辩:

今阑曰:南齐国族田氏,徙处长安,阑送行,取(娶)为妻,与偕归临菑(淄),未得出关,得,它如刻(劾)。

南言如刻(劾)及阑。

阑解释说,南是齐国田氏的人,要被迁徙到长安。所以这个案件应该是西汉初年刘邦徙齐楚大姓至关中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情。阑作为狱史,负责送这些人来长安,在路上和南结为夫妻,然后两人想要一块回临淄,还没出函谷关就被抓住了。

其次,就是审判官员和被告之间有过几轮问讯和回答。比如县丞诘问阑:

阑非当得取(娶)南为妻也,而取(娶)以为妻,与偕归临菑(淄),是阑来诱及奸,南亡之诸侯,阑匿之也,何解?

即县丞认为,阑娶南的行为,实际上是来自诸侯国的人,刻意引诱汉地的百姓到诸侯国。而南的行为,则是汉地百姓逃亡到诸侯国,阑涉嫌藏匿逃亡者。这里需要解释一下,西汉初年汉中央政府和诸侯国的关系是比较紧张的,虽然名义上有上下之分,但实际上很多方面都表现为国与国的关系。本案中涉及的禁止人口流动的律法就是这种关系的一种体现。

对于县丞的诘问,被告阑做出了回应:

阑曰:来送南而取(娶)为妻,非来诱也。吏以为奸及匿南,罪,毋解。

也就是说阑辩解称自己并非故意来诱拐人口的,并对其他指控表达了认可。之后双方又进行了几轮讯问与回答,最后县丞总结了案情的基本情况,并做出了审判:

鞫:阑送南,取(娶)以为妻,与偕归临菑(淄),未出关,得,审。疑阑罪,毄,它县论,敢谳之。

人婢清助赵邯郸城,已即亡,从兄赵地,以亡之诸侯论。今阑来送徙者,即诱南。

吏议:阑与清同类,当以从诸侯来诱论。

或曰: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

汉代的官司在判决的时候有几种依据,常见的包括成文法、儒家经典和决事比。其中决事比类似现在的判例法,即援引一个之前发生的相似判例,作为审判的依据。像本案中,县丞最后提到了“人婢清助赵邯郸城”的案子,就是一种决事比。最后,县丞认为“阑与清同类”,判处黥为城旦。

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东汉髡笞图刻石

本案体现了汉代官司审判的基本流程。此外,对比汉代文献中记载的其它判例可以看出,本案的审判过程是相对“文明”的,没有出现汉代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过程。刑讯逼供是汉代法律中明文许可的做法,甚至有很细节的规定。比如《汉书·刑法志》中就说,汉景帝时期就曾下诏:“笞五百曰三百, 笞三百曰二百”“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汉代审讯首重口供,而刑讯就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方式。许多统治者和官吏也把这个当做是宣示国家机器暴力威能的一种手段。

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汉代官府宣判(AI生成)

除了这种问讯-回答-审判的基本流程,汉代官司审理中也会邀请证人作证。如果被告对审判结果不满意,也有上诉的权力。《二年律令·具律》中即规定:“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乞)鞠者,许之。气(乞)鞠不审,驾(加)罪一等;其欲复气(乞)鞠,当刑者,刑乃听之。”但上诉有风险,如果二审依然有罪,就要罪加一等,而且上诉也不能终止服刑。

三、这是汉代的“官司”

以上就是在汉代打官司的基本流程。应该说,相对完善的司法流程,不管是对汉代统治秩序的维护,还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略,这毕竟是汉代的“官司”。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在汉代打官司还是有着不少时代特色的。

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汉武大帝》朝堂(剧照)

汉代是一个儒家道德伦理深度介入司法实践的时代。对今天的人来说,道德伦理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之上的更高标准,是一种对人的行为的“软约束”,但在汉代并不完全如此。在很多汉代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能够看到,儒家伦理就是法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面提到过的,子女状告父母,不管你状告的是不是事实,原告首先就要被处以死刑。孔子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本来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要求,但到了汉代就变成了严格的律法规定。再比如我们在文章开头讲的何武断案的故事,通过一些事实去反推涉案人员的动机,所谓“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之类的说法,也都体现了儒家学说对司法过程的介入。

辩证看待的话,这种春秋决狱可能会使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更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但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赋予了判官过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的效果与地方官个人的素养、好恶高度相关。这也导致了汉代司法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有的官吏会在伦理大义的旗帜下,不顾法律程序,粗暴执法。比如西汉时王尊担任美阳县令,有一女子前来控告养子不孝,殴打她。王尊把这个人收捕审问之后就说:“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然后王尊就“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即便是大逆不道的罪行,按律也要有上报复核的程序的,王尊却当众将犯人绑在树上射死了。之后王尊依然被“以高弟擢为安定太守”,可见汉代官吏考评体系对他的做法的态度。

在汉代,如何打一场官司?

包青天断案(剧照)

更进一步思考的话,为何中国古代的百姓更信任执行律法的“青天大老爷”,而不是信任他们执行的律法本身?这一思维习惯的形成与长期以来执法官吏对法律的“自由心证”是分不开的。

参考资料

张家山二十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

《史记》《汉书》等史籍

(作者:浩然文史·李一鸣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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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李一鸣著:《王朝的基石:市井乡野的汉家烟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6年版,有删改,注释见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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