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诈骗犯两次怀孕两次暂予监外执行,律师:保障基本人权,但哺乳期结束应及时收监

澎湃新闻记者 熊强
来源:澎湃新闻

日前,云南元谋县人民法院一则公示引发广泛热议:一名因诈骗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32岁女性罪犯温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怀孕,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部分网友认为温某存在借助“卡点”怀孕规避法律制裁的嫌疑。

10月29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萧鹏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暂予监外执行又称监外服刑,是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法定特殊情形的罪犯。该制度在维护刑罚严肃性的前提下,对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罪犯给予人道关怀,旨在体现刑罚人道主义,保障罪犯基本人权。

萧鹏表示,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本案中,诈骗犯温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两度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引发舆论关注。元谋县法院若发现温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如分娩后哺乳期结束),且刑期未满(例如,温某两次怀孕,直至哺乳期结束用了三年时间,其剩余刑期还有两年),应当及时决定收监。

如果罪犯存在借怀孕逃避刑罚执行,该怎么办?澎湃新闻注意到,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202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均无明确条文对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予以规制。决定机关若发现监外服刑人员监外服刑的情形消失,在采取及时收监措施的同时,还可决定对情形消失后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司法实践中有‘多次监外执行’的案例,司法机关并不是对于但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罪犯就会无限期自动续期,而是每次都要经过法院、监狱管理机关重新立案、组织诊断、公示、听取检察院意见。”萧鹏说,值得注意的是,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对于有社会危险性、严重违规、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可不批准或随时收监。

元谋县人民法院27日晚间发布的信息显示,罪犯温某1994年10月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元谋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温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温某曾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6年10月30日。

在首期暂予监外执行即将到期前,2026年10月16日,温某再次以怀孕为由,向元谋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检查报告单。

10月19日,法院对温某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时开展了对温某妊娠情况的检查,组织会商等工作,现已审查终结。经检查确认:罪犯温某妊娠检查结论为宫内早孕。上述事实有元谋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妊娠检查书》及彩超检查图文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在案证实。本案立案后及组织诊断前依法进行了公示和通报,并征求了元谋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该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温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份公示信息一经公开便受到大量关注,元谋县人民法院将其删除后又于28日下午重新发布。

对于网友关注的核心问题,29日,澎湃新闻拨打了公示中预留的、用于接收意见反馈的座机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具体以统一的官方答复为准,“等承办人在的时候再回电话过来”。但截至发稿,澎湃新闻未收到回复。

    责任编辑:林川
    图片编辑: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