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母基金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明确四类划分与投资比例上限

澎湃新闻记者 姚榕琰
2026-10-23 22:52
来源:澎湃新闻

私募投资母基金迎来监管新规。

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共23条,围绕母基金认定、产品分类、投资比例、投资层级、管理人职责及投资负面清单等方面作出规定。

私募投资母基金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明确四类划分与投资比例上限

其中,《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母基金可以豁免计入一层投资层级,但这一豁免只能适用一次。同时,文件对母基金投资单只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及穿透后的单一底层项目设置投资比例上限,并对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职责和人员配置提出要求。

证监会表示,新规旨在规范母基金业务活动的同时,发挥其分散风险、平滑收益的策略优势,促进中长期资金投资配置私募基金行业。

明确四类母基金

《规定》所称私募投资母基金(简称“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份额的私募基金。其中,主要基金财产是指投资于相应标的的金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在产品命名方面,母基金名称应当包含“母基金”字样;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经营范围还应当包含“从事母基金投资活动”字样。

按照投资范围,母基金拟分为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复合型母基金。其中,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合计比例不得低于80%。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不低于80%的,归为创业投资母基金。

投资比例方面,《规定》拟设置多重限制。单只母基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母基金资产净值的25%;投资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母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对于穿透后的底层投资,母基金投资单一底层项目或者标的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母基金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这一比例上限降至10%。

此外,母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母基金投资同一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30%;被投基金为创业投资基金的,上限为50%。

《规定》也设置了例外安排。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低于80%的母基金,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通过,可以豁免适用上述投资比例要求,具体投资比例由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层级豁免仅适用一次

投资层级是此次《规定》关注的重点之一。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对符合条件的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母基金可以豁免计入一层投资层级,但投资层级豁免只能适用一次。

与此同时,管理人不得利用投资层级豁免规定,规避或者变相规避投资范围、投资者人数等监管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享受豁免的母基金应当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并严格按照投资范围要求开展投资运作;确有必要再投资或接受其他母基金投资的,投资层级只能豁免一次。

强化主动管理职责

在管理人职责方面,《规定》要求母基金管理人自主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让渡投资决策权,也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基金遴选、投资标的确定和投资指令下达等职责。

人员配置方面,管理证券投资母基金、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管理人,除应持续符合相应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外,还须至少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相关投资经验的专职投资人员。复合型母基金管理人则面临更高的投资经验、管理规模、人员配置和运营资金要求。

在基金财产管理方面,母基金财产及其所投资的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管理人还需建立投后跟踪、穿透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并落实业务隔离、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等要求。

明确投资负面清单

《规定》同时明确了投资负面清单。母基金不得投资存在《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机构,也不得投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和报送等制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因利益冲突防范管理不规范,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机构。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投资管理团队或者人员不稳定的,以及基金违反相应基金类型投资范围、投资方向规定的,也不得成为母基金投资对象。此外,底层资产不清晰,或者估值方法不公允且无合理解释、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基金,以及存在其他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机构及基金,同样被列入负面清单。

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及责任人员,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规定》适用于私募基金,不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目前,上述规定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具体内容及实施安排以证监会最终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3日。

    责任编辑:是冬冬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