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马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遭两车碰撞碾压致死,责任如何划分?
行人横穿马路被汽车撞倒受伤昏迷,驾驶员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引发二次事故,致使行人遭到后方车辆碾压——两起交通事故最终造成行人抢救无效死亡。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厘清了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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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9月11日深夜,陆某驾车行驶至某道路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牙某发生碰撞,牙某受伤昏迷躺倒在道路中间,陆某当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10分33秒后,邓某驾车经过事故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倒地的牙某,车辆从牙某的左下肢碾压而过。牙某虽被送医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于次日零时不幸离世。经司法鉴定,牙某因交通事故撞击致颅脑、脊髓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两起连续发生的事故分别作出责任认定:第一起事故,牙某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在陆某驾驶的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过错严重,作用较大,自行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涉路段限速70km/h,事故发生时陆某驾驶的车辆速度约为90km/h,属于超速行驶,陆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陆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邓某夜间行车未能尽到观察义务安全驾驶,二人过错作用相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牙某无事故责任。
陆某、邓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在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牙某的亲属将陆某、邓某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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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庭审中,牙某亲属认为,陆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对行人一方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承担更高赔偿责任;邓某驾车疏于观察导致牙某受到二次伤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陆某辩称: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规范横过马路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邓某辩称:事故路段没有灯光完全黑暗,本人作为后车在来不及避让的情况下,采取了紧急措施驶向对向车道以降低事故损伤。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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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各方责任比例应当如何确定。案涉两起连续交通事故中,牙某不按规定横穿马路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陆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设置警告标志,邓某驾驶车辆未及时观察发现受伤倒地的牙某致使其左下肢被碾压。因两起事故间隔时间短,且未有充分证据证实牙某在遭遇第二起事故前已经死亡,因此法院认为两起事故共同导致损害发生,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责恰当,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合事故发生的时空关联性、各方过错程度,认定第一起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因力应占80%;第二起事故因加重损害状态及衍生风险,原因力应占20%。据此,法院判决牙某自行承担48%责任,陆某、邓某分别承担42%、10%责任。
法院确认牙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6万元。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已赔付死亡赔偿金18万元。扣除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死亡伤残限额赔付后,剩余损失61.4万元,按照责任比例由牙某自行承担29.5万元、陆某承担25.8万元、邓某承担6.1万元。陆某、邓某赔偿部分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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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对“分别侵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单一侵权行为能否独立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划分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两种担责方式。本案中,两起事故先后连续发生,任何一起事故均无法单独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而是两者间接结合所致。因此两起事故的侵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与其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相适应的按份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主要、次要、同等责任不能等同于民事责任比例,尤其是在本案涉及两起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必须考虑各起交通事故之间的时间关联、因果关联、损害程度等因素,整体客观地评价各起事故本身在引起损害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既不能不加区分地等而视之,也不能将其独立割裂地讨论。只有在明确事故本身原因力大小的前提下,再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中各方的过错程度,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最终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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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
本案悲剧因多方过错行为接连发生所致,为广大群众敲响了交通安全警钟。
行人通行:在道路上通行时应注意观察往来车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勿突然横穿、加速抢行。
驾驶人谨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做到“停车、报警、救人、设警示”。同时,驾驶人在夜间、恶劣天气等低能见度条件下,应严格遵守限速规定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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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琪 申媛媛
来源:广西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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