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法院:赠与无效,应予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稳定的物质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另一方发现后能否追回?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案情简介
王某与陶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陶某未经王某同意,向刘某大额转账。刘某返还部分款项后,剩余29万余元未予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款项。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向王某返还29万余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平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正当交往,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弘扬善良风俗,树立良好家风,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后的返还问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阐释: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平等处理权”包括: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还应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家庭道德的重要基础,遵守夫妻忠实义务是尊重善良风俗、树立良好家风的直观体现,应依法予以维护。
第三,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刘某因无效赠与取得的财产,无合法依据,依法应当返还。刘某主张的其他抗辩事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或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扣,刘某可依法另行主张。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稳定的物质基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也负有审慎管理、共同协商的义务。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应当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避免因擅自处分引发纠纷。若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 语
公正司法,守护的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也是社会的公序良俗与家庭文明。四平中院将继续依法履职、公正裁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标题:《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法院:赠与无效,应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