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太原被辞退“非全日制”务工女子索赔案最新进展:终审获补偿6万余元
“女子签‘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被辞退后起诉索赔,败诉后上诉”一事有了新进展。近日,澎湃新闻拿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0日作出的二审判决。判决认定涉事双方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以下简称“太原高速执法局”)的终止用工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不过,二审判决认为,考虑张爱平工作年限较长,其在保洁工作之外确实承担了一定的协助门卫事务,太原高速执法局因此实际受益。故从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实事求是解决纠纷的角度,综合张爱平的工作年限、协助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太原高速执法局适当补偿张爱平61200元。
二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并无不当
村民张爱平工作16年,数次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2025年8月26日,她被太原高速执法局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辞退。她称,其和丈夫应聘门卫后被招录,最初并未签订合同。两三年后,其工作职责增加保洁内容。虽然合同签的是保洁,但实际工作职责一直包含保安、保洁,夫妻俩吃、住都在门卫室。
被辞退后,张爱平提起诉讼,要求太原高速执法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6年3月,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未支持其诉请。
张爱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6年7月5日,澎湃新闻关注并报道了这起维权诉讼案件。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原太原交通运输执法局晋源区分局负责人智先生证实,张爱平合同签的是保洁工,但职责确实包含门卫工作。夫妻俩没有(专门的)休息日,两人轮流值班。
7月6日,该案二审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开庭。10月10日,该院作出判决。
二审判决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认定用工性质,应当以双方书面约定的岗位职责为基础,结合实际工作内容、报酬结算方式和管理方式综合判断,既不能仅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判定,也不能仅以劳动者在单位停留时间的长短作为认定依据。”
二审判决书指出,双方先后多次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均约定张爱平担任保洁岗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按小时计酬。张爱平主张其实际工作时间“全天候”,并提交原分局负责人在媒体报道中的表述,证明其在单位从事保洁、门卫工作,吃住24小时均在单位。
二审判决书认为,张爱平在单位居住并实际协助门卫工作,但居住于工作场所与从事劳动系两个不同概念。张爱平作为保洁员,其清扫、整理等具体工作具有任务导向性和时段性,与门卫岗位需要持续值守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太原高速执法局仅设置张爱平丈夫一名门卫岗位,未就门卫工作与张爱平另行建立用工关系, 未向张爱平发放门卫工作的报酬。张爱平的协助行为,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不足以据此认定双方就门卫岗位形成了新的用工合意,亦不足以推翻保洁岗位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并无不当。
酌情确定太原高速执法局适当补偿61200元
关于“终止用工是否合法”,二审判决书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太原高速执法局的终止用工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不过,二审判决书指出,法院注意到,一方面,张爱平与其丈夫共同生活在单位门卫室,节省了房租、水电等生活开支,太原高速执法局为其提供了居住便利;另一方面,太原高速执法局未另行聘请门卫,客观上节省了用人成本。双方均从这一安排中实际受益。因此,张爱平的协助行为虽不能简单等同于全日制用工或独立门卫岗位的劳动,但考虑张爱平工作年限较长,其在保洁工作之外确实承担了一定协助门卫事务,而太原高速执法局因此实际受益。故从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实事求是解决纠纷的角度,综合张爱平的工作年限、协助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太原高速执法局适当补偿张爱平61200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判决太原高速执法局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爱平支付补偿款6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双方各负担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