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医保最新发布!11月1日开始实施
10月20日
宜昌医保发布
医疗救助政策新变化
1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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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救助对象类别
(一)特困人员(含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实行单独定点就医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后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正常结算;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详见附件全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全省互认。
三、医疗救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一)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日期在身份认定日期之前,存在待遇等待期的,自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日期在身份认定日期之后,且为同月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日期在身份认定日期次月及之后的,自参保缴费之日享受基本医保及医疗救助待遇。
(四)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或上一年度未参保缴费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六)集中征缴期外全额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受核定缴费影响,从身份认定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医疗救助对象需规范转诊就医
(一)医疗救助对象应先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因病情需求,由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通过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医疗救助对象可到市域外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未按规定转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办理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转诊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三)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内就医地已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的,备案有效期内,在就医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视同已办理转诊正常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医疗救助对象急诊住院治疗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不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转诊的限制。
(五)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外参保、省内参保办理省外异地长期类备案及转诊到省外就医的,不享受倾斜救助。
五、就医“一站式”结算
(一)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认定地在宜昌市范围内,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保、 大病(大额)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经规范转诊,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保、 大病(大额)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外参保、在省外就医及其他原因未享受“一站式”结算的,需回认定地申请办理医疗救助结算。
附:宜昌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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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三峡日报
一审丨闫双双 二审丨赵程程
三审丨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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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宜昌医保最新发布!11月1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