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2026-10-20 20:16
四川
蓬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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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2026)川0921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遂宁市海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海琪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实印、李廷轩、翟开文、翟浩、李元刚、何绍清、遂宁市浩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案号(2026)川0921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遂宁市海琪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下路海琪电器城第五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31467号,遂国用(2003)字第01826号】进行挂网拍卖,上述房屋于2026年8月28日以13,763,064元拍卖成交。该案件需支付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辅拍费用20,000元,支付买受人租金36,000元。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本院将向案外人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放案件辅拍费20,000元,给买受人发放租金36,000元。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起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示。
联系人:雷惊宇
原标题:《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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