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6-10-21 08:36
山东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6)鲁1092执恢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义与被执行人高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培旭(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209305217),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库都尔镇格林达街广夏南巷124号。

二、执行依据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09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1258383.89元

四、悬赏提供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进行登记,两个以上提供人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财产人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提供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提供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悬赏金,悬赏金最高20000元。

五、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回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日内兑付。

六、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提供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提供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提供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七、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原标题:《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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