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一石三鸟:加强婴幼儿照护正当其时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为此前基本上处于政策空白区的0-3岁照护服务提供了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在此,笔者尝试对该意见提供一个初步解读
赫克曼曲线:在一个给定能力的个体的生命周期中,假定每个年龄段实施同样的投资,“那么在其余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早期人力资本的回报率始终高于晚期”(Carneiro & Heckman,2003)。赫克曼曲线
首先,《意见》的发布体现了顶层设计的思路,其理念先进科学,符合国际潮流,切中现阶段现实国情。
《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无疑体现了最高决策层对于婴幼儿照护问题的高度重视。为什么一个长期被政策面几乎完全忽略的问题,能够在当下成为政策热点呢?这其实和我们目前的国情和面临的挑战是密不可分的。
我认为《意见》至少可以从三方面应对我国当前面临的现实挑战。一是促进婴幼儿的人力资本发展。中国要建设人力资本强国,就必须要从娃娃抓起。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2000年诺贝尔将得主,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顾问委员会主席赫克曼(James Heckman)教授是儿童早期发展的国际权威专家。他所提出的著名的赫克曼曲线指出,早期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最高,尤其是0-3岁阶段。目前的认知科学的最新发展和一些实证研究也支持这一论断。而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学前教育的政府财政投入只占总的教育经费的8%左右,而0-3岁幼儿园前阶段处于基本空白的状态。《意见》的出台无疑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有望从根本上对我国人力资本投资产生深远影响。
二是针对我国面临的严峻的少子化问题。中国预期将在2030年或更早进入人口总量减少阶段。由于中国目前总和生育率仅为1.5-1.6左右甚至更低,远低于2.1的世代可更替水平,未来人口总量将持续快速下降,从长期来看将威胁到民族及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人口基数很大,不可能如一些小国一样依靠国际移民解决问题,因此提高生育率就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但养育孩子的高成本是导致很多家庭不敢生或不想生的重要因素。如果婴幼儿照护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无疑将有利于提升生育意愿,提高我国的总和生育率。
三是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问题。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劳动力人口总量下降阶段,伴随人口总量减少的是老龄化程度的急剧上升,劳动力年龄阶段的人口问题已经凸显,并将继续恶化。因此,女性更多参与劳动力市场将有助于缓解劳动力缺乏的危机。但是,我国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过去三十年来持续下降,女性相对于男性的工资水平也不断下降,这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女性必须同时兼顾家庭和职场。女性因为照顾年幼的子女,可能不得不中断其职场生涯,这对于其长期发展具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因此,良好的社会化托育服务将有助于帮助女性解决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于劳动力市场。
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意见》的发布涵盖内容丰富全面,但涉及到的许多具体问题还有待在下一步工作中厘清。
一是明确了婴幼儿照护的有关各方的角色定位。《意见》提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将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家庭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加强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其目的在于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对于有托育需求的家庭,政府支持鼓励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通过这些机构向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应该讲,当前的政策考量已经非常全面到位,但仍有一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家庭主体责任具体如何体现?如果家庭对于婴幼儿发展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政府是否可以,以及应该如何介入以保护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又比如,对于各种形式的照护服务,政府财政将如何投入?家庭在婴幼儿托育服务中多大程度上可以享受到政府的财政补助,这可能都是大家会特别关心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百花齐放”的全面发展战略。《意见》鼓励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既包括营利性,又包括非营利性,既包括新建,又包括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从性质上看,既包括公办民营,又包括民办公助等形式,甚至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这些都真正体现了儿童优先的原则,显示了政府为保护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而乐于因地制宜,灵活变通的发展理念。
国家的政策导向将很有可能带来早托行业的井喷式发展。政府应该尽快出台具体的政策,支持并监管不同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允许不同方式的试点,从试点中总结经验,又要加强底线意识,切实保障婴幼儿及其家庭的权益不受侵犯。另外,关于婴幼儿发展的研究在国际上也还处于比较初步的阶段,有必要大力加强在这方面的投入,并在可靠的经验研究成果基础上,制定一定的托育标准和规范,加强培训,提高婴幼儿发展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分工和具体职责。《意见》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这其中明确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由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涉及的部门非常之多,在实际工作中,跨部门合作的效率如何,可能还有待于观察。地方政府有必要对于卫生健康部门的牵头工作给以坚强支持,确保不出现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
进一步的工作
最后,《意见》所涉及到的内容应该是一个更加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政府应在其他方面协同努力,以达到最好的政策效果。
一是劳动力市场政策方面的配套。《意见》提出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这些政策都需要和现有的有关劳动关系、职工培训方面的法律政策进行具体对接,以防流于空谈或产生意想不到的其他负面影响。另外,适当延长男性陪产假,考虑男性育儿假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政策选项。这不仅可以减低女性因为享受产假,育儿假而招致的歧视,也能使得男性更多参与家庭劳动和儿童看护,分担女性的家庭负担。这两者都有利于女性可以更多更好参与劳动力市场。
二是与其他家庭政策,特别是与生育相关的政策的配合。如前所述,《意见》出台的一个潜在目标是提高生育率,只有与其他政策手段同时发力,方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比如,在税收政策方面,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包括学前教育,也就是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阶段,未来应该可以考虑将0-3岁的婴幼儿阶段也包括在内。另外,在教育方面,城市地区的入园难的问题日渐突出。如果不能解决好幼儿园供应不足的问题,单单着眼于0-3岁的托育服务,对于生育率的提升效果将比较有限。
三是对特殊人群的婴幼儿托育需求专门进行考虑。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农村地区的婴幼儿发育水平明显低于城市地区,由于监护人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居住更为分散,其托育需求与城市地区也非常不一样,应该加大投入,并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流动人口的婴幼儿托育需求也具有其独特性。《意见》提到“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但并没有明确提及户籍问题。按照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做法,流入地地方政府对于外来人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样负有主要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在具体操作中多大程度能够落实,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作者冯帅章 系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