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打击非法穿越三江源国家公园行为
10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打击非法穿越三江源国家公园行为”新闻发布会,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志祥在会上通报了打击非法进入行为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相关通告。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国家公园专门法律。同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生态环境法律。两部法律的实施,为三江源国家公园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三江源生态保护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三江源国家公园拥有独特的高原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地位极其重要、生态环境极度敏感脆弱。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开展穿越、探险、徒步、越野、摄影采风等非必要活动,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威胁脆弱生态环境、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还因区域自然条件恶劣、通信交通不便、救援保障匮乏,对参与者自身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发布通告,明确五项措施:
一是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三江源国家公园开展穿越、探险、徒步、越野、摄影采风等活动。二是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穿越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三是非法穿越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责任,由违法者自行承担。四是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恢复结果须经管理机构验收合格。逾期不恢复或恢复未达标的,管理机构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非法穿越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官网及主流媒体平台公布,必要时同步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原《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打击非法穿越三江源国家公园行为的通告》同时废止。
同时,在深化协同共治方面,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联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构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协同打击”一体化治理格局。
制度层面,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三江源生态预防性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省高院印发《“十五五”时期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条措施》,重点围绕非法穿越、网络引流售卖穿越线路等突出风险强化源头防控。非法进入造成高寒草甸、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的,侵权人须承担生态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司法层面,针对非法进入多发易发区域,治多县、曲麻莱县法院联合长江源(可可西里)园区管委会发布司法保护令,明确管控边界;格尔木市法院在昆仑山口发布可可西里全域首份珍稀野生动植物专项司法保护令。依托三江源生态法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集中审理,布设基层巡回审判点位,创新双语巡回审判、“司法+生态管护员”联动机制。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组建“江源益心为公”专案组,深挖非法进入、违规徒步、网络引流售线等问题线索。
共治层面,省检察院健全行刑衔接、生态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构建“行政查处、刑事打击、公益保护、生态修复”闭环治理体系,组建由36名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法治专家库。多部门联合发布非法进入相关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依托公益宣传片等载体面向户外群体、网络平台开展生态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