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破产前机制,为破产管理人业立法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 周燕玲
2026-10-19 17:10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破产处理近些年已有改善,但相对市场需求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仍存在三方面问题:企业启动破产迟,清偿率低;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业性监管较弱;破产程序权力重心偏移。

针对这些问题,基于2026年7-9月对12位业内人士的访谈及相关文献资料,澎湃研究所研究员提出以下优化破产制度的建议。

完善破产前救助机制和预警机制

破产程序有救济的性质,如债务赦免和重整机会。但也有约束——例如向社会公布破产身份,这常为那些仍有意继续经营的企业所顾虑。因此,要鼓励危困企业尽早寻求救济,必要情况下与破产程序衔接,应丰富、完善破产前各类救助机制。

世界银行于2020年报告《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经验》对破产办理提出4条“中长期建议”,2条与本节问题主旨有关:“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在出现财务危机时尽早启动破产程序,并对启动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考虑建立一个新的破产前程序”。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认为,2条建议意在标准的、法定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程序(往往是公开破产身份,且不可逆的)之外,增加激励和吸引危困企业接触、进入、甚至可逆的救济机制,本文称之为破产前(pre-insolvency)救助机制。

当前,国内的破产前救助机制,主要包括庭外重组,但不包括预重整(预重整为庭内前端程序,只是法庭介入较弱)。上海是较早建立庭外的、市场化重组机制,并将其规范化、专业机构较多的城市,且已有一些成功案例。

但同时,庭外重组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待解决的难点。如上海破产法庭庭长徐子良指出,由于为非法定程序,庭外重组中的重组官/重组顾问(类似于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角色),因工作需要到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调阅信息、办理事务,但不被承认、非常不便,他建议是否能通过地方性立法给予其一定的履职权限。考虑当前市场化庭外重组,起步收费价格不菲,为了让庭外重组机构“企业进得起”,重组机构的经费来源也可考虑在政府支持下由多方筹集。

除了庭外重组,还可以探索更多的破产前救助机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俊介绍了日本2025年颁布的法案《早期事业再生法》(全称为《为顺利实现事业再生而调整经营者对金融机构债务手续等相关法律》),该法案适用于尚未达到破产状态、但存在资不抵债风险的企业,且仅适用于银行贷款等金融债权,不涉及供应商、劳务债权等。企业可以向政府指定的机构(非法院)提及申请,由该机构核查资格、整理债权、组织协商。经债权总额3/4 以上金融债权人同意,再经法院认可,减债方案即可执行,全程不对外公示。这是在企业价值还没有大幅贬损的早期阶段,低成本、保密化完成金融债务重组,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减少正式破产清算数量。其冠名“事业再生”更贴合其“救济重生”之要旨,也更为企业、大众所接受。

除了破产前救助机制,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也应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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