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同一酒楼同时与不同女子办婚宴、百日宴引重婚质疑,官方:不构成重婚,有经济纠纷
新朋友戳 ⇪ 蓝字关注我们哦!
10月11日,有网民称一男子在贵州六盘水同一酒楼与一女子办婚宴,并与另一女子办孩子百日宴,引发重婚质疑。
10月12日,承办酒席的商家称,事情发生在10月9日左右,两场酒席合同分别由两家人签约,当天有纠纷,酒楼工作人员报警,酒席办完,账已收清。
记者从六盘水官方权威渠道获悉,吴某峰与孔某涵已登记结婚,其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结婚,举办百日宴不构成重婚;双方有经济纠纷,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付建指出,根据刑法第258条,重婚罪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已有合法婚姻,再次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又和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报道中提到的吴某峰与其中一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与前女友则是同居并育有子女,并未办理婚姻登记。百日宴并不等同于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认为,重婚罪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有配偶”。吴某峰是否涉嫌重婚罪,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关键在于其与孔某涵登记结婚的时间节点。据报道,吴某峰与孔某涵已办理结婚登记,而与林某虽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结婚。
如果吴某峰先与孔某涵登记结婚,之后又与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那么孔某涵即为合法配偶,吴某峰可能构成重婚罪;若林某明知吴某峰已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可能涉嫌重婚罪。反之,如果吴某峰先与林某相识、同居并育有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再与孔某涵登记结婚,则吴某峰不构成重婚罪。
原文标题:男子在同一酒楼同时与不同女子办婚宴、百日宴引重婚质疑,官方:不构成重婚,有经济纠纷
来源:新京报、大河报、浙江日报
责编:陈芳馨
编审:张慧勇
监审:董杰
猜你喜欢
点这里,看有多少个好友“在看”! ☟
原标题:《男子在同一酒楼同时与不同女子办婚宴、百日宴引重婚质疑,官方:不构成重婚,有经济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