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开“直播”暴露客户信息,她因此丢了工作.......
当“直播”成为日常,
人人都掌握了“镜头权”。
在工作场合随手开个播、随口聊两句,
是记录生活,还是踩上了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90后姑娘小余平常喜欢在网上玩玩直播。2017年6月,小余入职天天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小余入职后,天天公司曾向小余发放《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要自觉保守公司秘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随意向外界发布公司商业信息,并严禁员工在厂区拍照、录像上传至社交平台。
此前,天天公司与重要客户华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华美公司要求天天公司落实门禁、工位遮蔽、专属零件区等管控措施,违约将赔偿数百万美元。为了对重要客户华美公司的商业信息完善保密,天天公司特别设置专用检验区并配有明显的禁拍标志。
鉴于小余可出入该检验区,为确保万无一失,天天公司还与小余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小余在天天公司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履行与其工作岗位对应的保密职责。该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包括天天公司所持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25年6月中旬,小余先后两次于工作时间在个人直播账号上进行直播,但直播地点和环境显示,小余是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的直播,而就在这两次直播过程中,天天公司的重要客户华美公司定制的产品及其生产环境等信息直接暴露在镜头前。
发现上述情况后,天天公司并未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对小余进行教育提醒,再次重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明确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行为。
面谈中,小余承认在工作区域直播“有点违纪”,但没有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甚至对“下不为例”不置可否。天天公司遂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获得同意。
小余不服,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决定终结审理后,小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8万元。
天天公司则认为小余作为产品质检员,明知自己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在厂区进行直播,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和保密协议内容,依规应予解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天天公司与小余签订了保密协议,承诺在职及离职后保守天天公司保密信息,遵守公司保密规定。
根据监控视频资料、直播截图、小余的直播账号直播动态历史记录、面谈录音等,可以确认小余在其检验工位进行直播,画面中清晰地呈现其佩戴手套检测天天公司产品(华美公司定制产品)的场景。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小余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通过直播方式将天天公司特定客户华美公司的定制产品及生产环境向不特定公众公开,造成华美公司定制产品的样态产生泄漏风险,应当认定为违反了天天公司保密义务和员工手册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在天天公司对小余的教育面谈中,小余虽承认在工作区域直播“有点违纪”,但对其违规事由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后果不以为然,亦未表现出改正态度。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余要求被告天天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小余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直播,是网络表达的全新方式,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工作之余记录生活、分享日常。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员工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忠实保密义务,是诚信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均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小余已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作业的检验区域,系为特定客户定制产品设置的专用区域,现场设有禁拍标识,公司亦有明确管理规定。在此前提下,小余仍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将特定客户的产品及生产环境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显然已超出个人表达的范畴,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法官提醒,劳动者切莫抱着“随手播一下而已”的侥幸心理,在设有禁拍标识、明确管控的区域拍摄并对外公开传播。一旦泄露商业秘密,不仅要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事法律红线。用人单位也应当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不仅应制定明确的保密规则,还应常态化开展保密普法教育,通过教育前置防范泄密风险,构建劳资双方共同守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格局。
工作场所可以记录生活,但不能成为泄密通道;直播可以展示日常,但不应触碰法律禁区。守住保密底线,既是劳动者职业道德的体现,也是对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守护。
来源:江苏高院
原标题:《工作时开“直播”暴露客户信息,她因此丢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