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日,胡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在工地从事带班工作。工作期间,由某集团有限公司向胡某支付工资,并代为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7月12日,胡某在工地值班时,被边墙掉落的混凝土块砸伤。2023年7月26日,经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某为工伤。2024年4月1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确认胡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同日,胡某解除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用工合同。后胡某因工伤待遇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其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2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6万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6万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胡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即真实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某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参保缴费,属于第三方代缴行为,该代缴行为不改变胡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胡某主张由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2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工作未满一年发生工伤,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伤残等级为八级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0.5个月的工资。胡某工作未满一年,月平均工资为1.2万元,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6万元。综上,法院判决: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6万元;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不一致,不改变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第三方代缴仅为缴费操作形式,劳动关系是划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核心依据。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定由真实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须依法规范参保,不得通过借壳参保、第三方代缴等操作规避义务。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推动构建权责明晰的用工秩序。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建议大家:劳动者入职时,应主动核对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与社保参保单位是否一致,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发生工伤争议时,可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伤参保义务,不得通过关联企业、第三方机构以“代缴”“挂靠参保”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只有双方共同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供稿:黄南中院
原标题:《用人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