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鹏因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涉案金额含本金2.26亿元及利息

9月22日,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ST华鹏,603021.SH)发布公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被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涉案金额包括本金2.26亿元及利息。
公告显示,*ST华鹏于9月22日收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26)鲁0191民初1193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原告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定于2027年1月7日开庭。
双方纠纷起于2022年。2022年3月-2022年7月期间,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分三笔向*ST华鹏提供借款,金额分别为2700万元、3900万元、2.3亿元,其中第三笔借款已归还7000万元,剩余未偿还本金合计2.26亿元。
为保障债权履行,2022年3月-2022年10月,原告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ST华鹏子公司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以其对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为上述《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提供质押担保。
公告显示,上述所有借款到期后,原告山东发展集团多次向被告*ST华鹏发送催收函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诉讼材料,原告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提出5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ST华鹏偿还借款本金2.26亿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6年6月30日为4628.48万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22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二是判令*ST华鹏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三是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基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2022-CW-02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22-CW-100号)所质押的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在9535.1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被告二应对担保债权超过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或净收入)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是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基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2022-CW-029)《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22-CW-104)所质押的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在9535.1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被告二应对担保债权超过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或净收入)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ST华鹏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开信息显示,*ST华鹏是国内日用玻璃行业的企业之一,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玻璃器皿产品和玻璃瓶罐产品,下设石岛玻璃、安庆华鹏等子公司,现拥有日用玻璃制品生产能力约25万吨。
从经营业绩来看,该公司持续处于亏损状态。2025年,*ST华鹏实现营业收入3.58亿元,同比下降13.1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2.22亿元,亏损扩大51.27%。今年上半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9亿元,同比减少1.10%;归母净亏损为7470.6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