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16岁少年与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获刑3年,申诉被驳回

澎湃新闻记者 方岸
2026-09-21 19:34
来源:澎湃新闻

山东16岁小伙常某被指与一名14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常某家属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

9月21日,常某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15日,他们的申诉请求已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

一审判决载明,常某与被害人岩某(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于2025年4月6日确立恋爱关系,7日中午,两人在滕州一步行街见面。4月8日8时许,常某在一小区房间内,强行与岩某发生性关系。当日上午,岩某家人在步行街上找到两人并报警。

判决书显示,案发时,岩某14周岁半,岩某的家人当时询问两人是否发生性关系,二人刚开始没有承认,后来承认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2025年4月9日,常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发时,岩某14岁,未成年,还在上学。常某生于2008年6月1日,已满16岁,是当地一店铺学徒。

2025年8月26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强奸罪。

一审期间,常某推翻了此前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其辩护人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常某“违背妇女意志”,也无暴力、胁迫证据。并认为,受害人报案被强奸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因家长发现介入,女方在压力下改口”。辩护人辩称,常某犯强奸罪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依法不能成立强奸罪。

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显示,2025年2月,一位李姓证人将岩某的快手账号发给常某;王姓证人称“双方系恋爱关系”;陈姓证人称4月7日晚,常某、岩某两人在客厅有亲密行为,岩某没有反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相关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其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该案定罪依据,被害人虽然对其被强奸的部分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但其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内容前后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件案发自然、正常、及时,被害人岩某在家人的询问下告知被强奸事实,家人带其报警,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且岩某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对于该案所作陈述,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认定常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2025年11月26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1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某和家属随后向该院提出刑事申诉。

2026年9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常某的申诉请求。该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中称,“侦查机关在询问常某前已积极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因联系不上依法通知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程序合法规范”。通知认为,原审判决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常某强奸被害人岩某的事实并无不当,不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21日,常某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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