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维多利亚人保护动物先于保护儿童?
1822年英国议会颁布了《禁止虐待家畜法案》。因推动该法案通过的是理查德·马丁,此法案又被称为“马丁法案”。它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保护动物权益的立法,为后来的动物保护运动与机构成立奠定了基础。1824年,马丁与亚瑟·布鲁姆牧师以及反对奴隶贸易的活动家威廉·威尔伯福斯等人齐聚位于伦敦圣马丁巷的“老斯劳特咖啡馆”,商讨创立了后来演变为“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的组织,他们促成了人们对待动物观念的重大社会变革。而1872年英国才通过了《婴儿生命保护法》。1884年才成立“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SPCC)——由本杰明·沃牧师创立,当时名为“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London SPCC)。英国第一部真正综合性的儿童保护法案《儿童宪章》更是直到1889年才出台。人们不禁要问,为何维多利亚人认为家畜比儿童(尤其是婴儿)更重要?

本杰明·沃
保护动物先于儿童的原因
这种“动物保护先于儿童保护”的历史错位,主要由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第一个原因是经济利益考量。在一个仍高度依赖畜力的工业化世界中,家畜是至关重要的经济资源。在19世纪初的英国,随着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推进,大量的役用动物(马、牛、驴等)被投入到交通运输、农业和食品供应中。伦敦等大城市的肉类市场(如著名的史密斯菲尔德市场)以及街头巷尾,车夫和屠夫残酷殴打、戳刺牲畜或过载驱使的现象屡见不鲜。早在1800年和1809年,曾有议员(如威廉·波切斯特勋爵和厄斯金勋爵)在议会提出禁止斗熊、斗牛或虐待马匹的法案,但均以“侵犯私人财产”“干扰底层民众娱乐”为由驳回。
爱尔兰裔议员理查德·马丁(因极其热心动物保护且脾气火爆,被乔治四世国王戏称为“人道的迪克”[HumanityDick])改变了策略。他不再试图禁止受欢迎的民间体育娱乐(斗牛、斗熊),而是将焦点对准“对他人或自有的役用大牲畜实施无端残暴行为”,最终打动了议会。1822年通过的《马丁法案》规定:禁止虐待马匹、牝马、阉马、驹、骡、驴;公牛、母牛、小母牛、阉牛、小牛;绵羊及其他牲畜,但不包括猫、狗。任何人对上述受保护的动物实施“肆意且残酷地殴打、虐待或恶劣对待”的行为,即构成违法。无论该人是动物的所有者还是受雇照管者,均受本法案约束。被告一经定罪,将被处以10先令至5英镑的罚金。若被告拒绝或无力立即缴纳罚金,法官可签发逮捕令将其送往感化院或监狱关押,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得保释或假释)。

理查德·马丁
而同一时期,没有任何劳动力的婴儿被可悲地忽视,没有任何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在今天看来匪夷所思的动物保护先于儿童保护的做法,不仅可悲地证明国家没有介入家庭虐待,而且催生了一个监管盲区——国家在家庭门槛前止步,没有对脆弱生命进行保护。1834年《新济贫法》的私生子条款切断了单亲母亲直接向生父索要生活费的民事渠道;对生父的追偿被严格限定为教区减少自身财政负担的间接公法程序,并设置了极高的证据门槛与败诉惩罚。这迫使绝望的未婚母亲与贫困家庭走向地下交易,催生了臭名昭著的“育婴农场”(Baby Farming)。在缺乏国家监管与干预的前提下,这些寄养所沦为合法的杀婴所在。从1865年的夏洛特·温莎案到1870年的玛格丽特·沃特斯案,寄养人故意使用鸦片制剂让婴儿慢性饥饿致死。即使议会在舆论压力下于1872年出台《婴儿生命保护法》,但由于该法案依然不敢触碰搜查私人住宅的普通法禁忌,仅要求照顾婴儿的人进行登记。这部法案所起效果不大,1896年阿米莉亚·戴尔杀婴案再次震惊社会。
与此同时,在家庭内部,亲生父母也会杀害自己的孩子。这主要出于两种动机,一是“在贫困阶层的母亲中,出现了一种丧尽天良的恶行:为了领取丧葬互助会支付的赔偿金,她们毒杀已加入互助会的子女。这种现象在兰开夏郡部分地区极为普遍,以至于下层阶级妇女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这孩子活不长了,因为他加入了丧葬互助会’”。由于法律赋予父母对孩子的完全控制权,孩子可能因营养不良而死亡,这样父母则能合法获得保险赔付。二是未婚女性为了掩盖丑闻,在孩子出生后(有时是出生时)将其杀死。《柳叶刀》杂志曾概述了玛丽·格雷戈里(Mary Gregory)一案的案情——她于1863年8月在萨默塞特郡的汤顿被控谋杀罪:证据显示,被告于5月11日产下一名婴儿……随后在圣灵降临日(5月24日)当天,她带着婴儿前往汤顿,归家时却已不见婴儿踪影;婴儿的尸体最终从托恩河中被打捞上来,当时尸体被装在一个衣兜里并被系上了一块砖头,而这个衣兜经查证正是从被告的一件连衣裙上剪下的布做成的。此外,她还曾多次流露出诸如“我做了,是我亲手做的!我生了一个孩子,然后把它毁掉了!”之类的言语。那些亲手扼杀自己非婚生婴儿的女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事家政服务的女佣。因为一旦丑闻暴露,她们必将失去谋生的手段,因此,许多人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
维多利亚时代有多少婴儿被杀,我们永远得不到准确的数字。从19世纪30年代末到60年代,官方统计数据记录显示,杀婴案件的发生率出现了急剧上升。登记总长的第三份年度报告首次公布了此类犯罪的全国总数。在1838年和1839年这两年间,共记录了52起杀婴案件,其中44起(占84.6%)被归类为“婴儿”,另有8起被归类为“其他一岁及以下儿童”。在1852年至1856年的五年间,共发生728起杀婴案,年均案件数达146起。在1862年至1871年的十年间,年均案件数是159.4起。与同时期英属印度殖民地的数据相比,这个数字并不特别庞大,但对标榜道德主义的维多利亚人而言,这仍旧是社会的耻辱,最柔弱的婴儿的生命还不如牲畜!
第二个原因则是维多利亚时代“公”与“私”的边界与今天不同,自由放任理论甚嚣尘上。在普通法传统中,家庭被视为绝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人领地。家庭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域:在他们看来,“男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而那种认为国家应当插手干预这一属于男性个人统治的“堡垒”的观念是令人深恶痛绝的禁忌。在父权制的体制下,妻子和子女依附于丈夫(父亲)。一家之主对妻儿拥有近乎绝对的监护权与管辖权。维多利亚时代的议员与法学家极度警惕国家权力跨过家庭的门槛。他们认为,如果国家立法监管父母如何抚养、惩戒或处置自己的孩子,是对个人自由与家庭神圣性的严重侵犯。著名社会改革家沙夫茨伯里勋爵在面对家庭内部的虐待儿童现象时曾坦言:“这些恶行属于隐私、内部和家庭性质,超出了立法的范围。”那些杀害婴儿的父母因将作案对象锁定在家庭内部而非整个社会,从而避免了引发更广泛的犯罪恐慌;也正因如此,他们受到了体制的某种庇护。真正引发公众关注——乃至忧虑——的罪犯,往往是那些直接针对公众和政府实施犯罪的人。大多数杀婴母亲未被视为足以引发社会忧虑的危险分子。相比之下,虐待动物具有公开性,虐待动物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牲畜被粗暴地驱赶穿过城市,马匹在众目睽睽之下遭到鞭打。国家认为自己有权监管公共空间以维护公共道德,却拒绝介入家庭。只要看不见就当其不存在。

“布里克斯顿的‘婴儿寄养’(Baby farming)” ,来源:《警务画报》(Illustrated Police News),1870年6月25日
改变的原因
改变的起点始于一些先驱人士的持续呼吁。本杰明·沃是维多利亚时代英国儿童保护运动的核心领袖,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主要创立者与首任总干事。1870年,沃出版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监狱摇篮——谁之过?》(The Gaol Cradle: Who Rocks It?)。1883年,一位名叫托马斯·阿格纽的利物浦商人创立了“利物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协会率先采取主动走访调查的干预模式,利物浦试验证明,系统性、专业性的干预措施能够成功挽救儿童,且不会引发政客们所担心的“家庭结构彻底崩溃”。
1884年,本杰明·沃牧师与沙夫茨伯里勋爵创立“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后更名为NSPCC),雇用身穿制服的专业视察员(inspector,俗称“残忍调查员”,Cruelty Men)。巡视员身着类似警察的深蓝色毛呢双排扣制服、佩戴大檐帽和银色金属协会徽章,他们很多是退役警察、前军士、陆军士官或“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调查员。他们受过搜证、盘问、秩序维护和出庭作证的专业训练。视察员深入贫民窟,记录严重忽视儿童的案例,提供庇护,并向虐待子女的父母施加压力。这场运动扩展到了全国范围。
沃意识到政客们并不关心抽象的人权,于是他利用现有的动物保护法规来羞辱他们。沃发布了令人痛心的详细报告,记录了儿童被关在狭小木箱中或遭凶器残忍殴打的惨状。他不断向议会提出一个逻辑悖论:如果一个人在街上殴打马匹,“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会在天黑前将其送入监狱;而如果同一个人在私下里打断女儿的肢体,法律却将其称为家庭管教而无所作为。这种策略性的羞辱让法律体系显得极其荒谬,迫使立法者不得不正视这种虚伪。此外,这一时期还有大量验尸官,调查婴儿死亡原因。1859年,议会“诉讼费用委员会”建议将验尸官的薪酬给付方式由按件计酬改为按固定薪资发放,著名的验尸官埃德温·兰克斯特积极投身于反对杀婴行为的社会运动之中,并发挥了主导作用。
改变也源于时人对儿童的社会观念的变化——这与避孕措施,婴儿死亡率的下降关系密切。到了19世纪末,英国高度关注其全球地位和帝国实力。社会改革者巧妙地将保护婴儿(儿童)生命从道德转向了国家实力。他们主张,如果未来的劳动力和士兵因童年时期的忽视和饥饿而永久致残,英国将无法维持庞大的全球帝国,也无法在工业领域与德国等新兴强国竞争。因此,儿童不再仅仅被视为父亲的私有财产,而是开始被视为“国家的孩子”——即国家出于地缘政治利益考量而有必要保护的弱势公民。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是1889年通过的《预防虐待及保护儿童法》(又称“儿童宪章”),该法案永远改变了英国社会。其核心内容是:警方首次获准在怀疑儿童处于危险之中时,可凭搜查令进入私人住宅;虐待、使儿童挨饿以及将儿童置于严重危险境地,被明确列为刑事犯罪;法院获得正式授权,可剥夺施虐父母的监护权,并将儿童安置在安全的照料环境中。更为重要的是,此法首次允许遭受虐待或忽视的幼童在无法宣誓的情况下出庭作证。这标志着此法打破了普通法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家庭私权传统,将儿童确立为受国家保护的独立法律主体。
结语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正是动物保护机制在法律和组织上的成功为儿童保护法律的建立提供了关键的先例。1884年成立的“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其组织架构、视察员制度以及筹款宣传策略,几乎完全照搬了运行了60年之久的“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模式。
回望这段历史,维多利亚时代先恤牲畜、后庇幼童的做法,实则是近代资本主义法权与自由主义国家理论演进中的一幅冷酷画面。1822年《马丁法案》之所以能取得突破,本质上是因为牛马不仅关涉所有人的产权与作为畜力的生产资料,而且虐待经常发生在易被公众道德审视的公共空间;反观襁褓中的婴儿,却长期被禁锢于“家庭神圣不可侵犯”的普通法之下,国家权力在此止步,任由少数父母对脆弱生命实施隐秘的剥削与吞噬。从1824年老斯劳特咖啡馆里的绅士人道倡议,到1889年突破家庭“城堡”的《儿童宪章》,英国社会整整用时了60余年才艰难认识到一个“常识”:家庭并非免于法律的世外孤岛;对儿童生命的国家监护,不仅关乎帝国的未来盛衰,更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摆脱野蛮的终极标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