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教师权益!认定工伤、名誉保护、产假待遇怎么规定?| 每周说法

2026-09-10 18:3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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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校园维护学生安全时意外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A: 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教师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安全属于法定教育管理职责,在此过程中受伤符合“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定要件;只要该伤害与履行管理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因处理个人私事、私人恩怨或参与与管理职责无关的个人自发活动所致,即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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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公开辱骂、诽谤教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A: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家长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公开辱骂、诽谤教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害教师名誉权的,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达五千次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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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产假期间,学校可以不发放福利待遇吗?

A: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学校不得仅因女教师休产假而降低其依法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以休产假为由取消或者减少原本应当享有的相关待遇。

原标题:《关乎教师权益!认定工伤、名誉保护、产假待遇怎么规定?| 每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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