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N次调解为何没能换来真正的和解

澎湃首席评论员 与归
2026-09-09 14:25
来源:澎湃新闻

你有没有发现,近期一些热点事件中,“调解”二字的出现频率有点高?

7月,有女子霸占他人车位拒不挪车,多个部门前前后后做了六次调解;8月,一老人在街边店内晕倒去世,经派出所两次调解,店家一开始赔付 1.9 万元;近日,又有女子被指对4岁男孩“纠缠式维权”,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三次调解,仍没能达成和解……

这些事情在上了网之后,人们恍然发现,事件的事实层面其实并不复杂,是非曲直也不难判断,可负责线下处理的部门,似乎就是难以果断处置。通过反复调解,花费大量人力、时间让当事人和解,为何没能换来真正的和解?

跳出“和解至上”的处置思维

很多矛盾纠纷,明明线下可以解决、及时解决,为何非要等到网上发酵、上了热搜才能解决?这类事件,不是一起两起了,也不是最近才有。其背后的成因,值得探究。

首先应该指出,基层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不容否定。据报道,“十四五”期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7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95%以上。调解工作做得好,能有效发挥其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

不过,也要看到,调解只是一种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也并非万能的。正如一位传播学者指出的,近期三起舆论热议的事件,“经由多次调解都没有形成清晰的是非判断,不平则鸣,最后都溢出了调解程序而走向舆论,诉诸于舆论的裁决”。

从上述案例来看,一方面反映出,个别基层部门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相对匮乏,尤其是法治思维有待提升;另一方面,相关的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

有的地方简单地依据调解率、信访量、结案率等来考核基层工作,往往导致基层盲目地追求纸面政绩,以成功让当事人达成“和解”为工作目标。结果就是,“谁闹得凶”就安抚谁,“谁好说话”就劝谁让步,在很多原则问题上滑坡了。这就产生了一种错位的激励效应:对调解者来说,把双方劝和、签下协议、送走了事,远比查清事实、明断是非要省事,甚至可能更“划算”。

然而,很多事情看似当事人道歉了、赔偿了、握手言和了,却只是一时的表象。只要是非没有理清楚,存在某方不得已而妥协退让的地方,一旦缓过劲儿来,当事人就还有可能反悔,或是再把事情发到网上去理论,从而点燃舆情。“扶老人赔1.9万元”,就是典型。

此外,基层纠纷处置涉及的部门及层级较多,往往存在横向不协同、纵向权责错配等问题,以至于本该自治解决的用了强制手段,本该转司法途径(比如涉刑事犯罪)的误用了调解,存在机制功能互相抵消的情况。

但无论如何,都该跳出这种“和解至上”的工作思维,把事实、是非、法律摆在更靠前的位置。

处置公允、有理有据,就不怕“翻转”

什么是“和解至上”呢?通俗一点说,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各退一步”“都不容易”“算了算了”……其本质不是在解决矛盾,只是暂时按下矛盾;更不是依法依规办事,而是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事哲学。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如果调解本身没有坚持法治思维、遵循法律法规,显然就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真正经得起检验的调解,一定是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按责分配,而不是“按闹分配”。哪怕按责分配之后被闹到了网上,只要处置公允、有理有据,就不怕舆情“翻转”。如果当事人一方仍继续纠缠,大可让其走司法途径;而司法机关对于一些明显无理取闹的诉求,也应干脆利索地予以驳回。

可以作为参照的是,近些年,多起交警现场判定交通事故的案例引发点赞。去年9月上海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女子骑自行车边转弯边横穿马路,与一辆慢速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女子被判全责。其家属声称“以前驾驶员多少都要带点责任的”,被交警回怼,“人人都这样想,驾驶员还怎么开车?”再如去年8月,苏州一起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一句“我听交警的”火遍网络。

这背后,一是交警职业专业化的普遍提升,对交通法律法规的掌握更加全面、精准;二是一线执法交警形成了良好的执法素养,不卑不亢、不偏不倚。这些交警对自己的专业判断足够自信,就有坚决裁判的底气,经得起后续的申诉,以及舆论的检验。

当然,如果当事人“闹”过了头,比如扰乱了公共秩序、干扰了机构部门正常工作、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应的管理部门就应采取果断措施,该警告提醒的警告提醒,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也毫不含糊。否则,就会在客观上助长“纠缠式维权”的风气。

优化考核,让基层治理走出困境

一些调解之所以被质疑“和稀泥”,还有一个不易察觉的心理因素,就是担心当事人闹到网上,引发舆情。然而,很多时候恰恰是调解不到位、不公正、打摆子,引发了更大的舆情。文首列举的三起案例,无一不存在这方面的教训。

理解了“稀泥式调解”的系统性成因,破解之道其实也就清晰了。

比如,不妨从加强法治素养入手。可以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其中最迫切的就是转变工作思维。哪怕不懂具体的法律法规,也该坚持基本的是非情理,绝不能做传统意义上的“和事佬”。

再比如,不妨从考核指挥棒入手。一定要从单纯追求“调解率”“和解率”,转向更加关注调解质量、是非界定清晰度、矛盾后续复发率、当事人双向满意度等因素。对无原则模糊是非、引发后续舆情的过度调解,应该做负面评价;对依法明辨是非、公平公正的调解,应当给予正向激励。

当然,也要看到,就基层而言,其实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小马拉大车”的情况。不管是居委会、村委会,还是街道办、派出所,往往权能、人力有限,日常事务本就繁忙。而基层矛盾纠纷,纷繁复杂,一旦遇到“有话不好好说”的反复纠缠者,往往就可能捉襟见肘、难以招架。

也因此,上级部门要给基层调解足够的专业指导和履职保护。让负责处置的一线人员有能力查清事实、有底气坚持原则,而不是在专业不足和风险自担的双重压力下选择妥协。对依法公正调解却遭遇当事人投诉、诬告的情况,也应该旗帜鲜明地为调解者撑腰。

当“各打五十大板”不再是下意识的选择,当明辨是非、公正处理得到的是激励而不是麻烦,基层治理就能走出“原地打转,越转越晕”的困境。

    责任编辑:王磊
    图片编辑:沈轲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