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伦上演夺权大戏:上任仅一年多的前董事长被解除职务后,将公司告上法庭
9月8日,ST惠伦(300460.SZ,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关于涉及决议效力确认诉讼的公告。
根据公告,原董事长赵剑华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形成的《关于改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决议不成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赵剑华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目前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此前披露的信息,6月24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以6票同意、1票反对选举邢越为董事长,赵剑华不再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赵剑华投下了反对票,他的理由是:改选董事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资本的代表,他认为新疆惠伦及赵积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名仟易伟达推荐的人员作为董事候选人。
赵剑华认为,相关会议召集程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方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会议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认定决议不成立。
7月22日,董事会再次以6票同意、1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解除赵剑华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2026年8月10日股东大会审议。赵剑华再次投下反对票。
赵剑华认为,公司公告中“合理怀疑赵剑华涉嫌泄露公司账户信息”的描述属于捏造事实,同时质疑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公司则回应称,赵剑华在任职期间明确表达了作为仟易伟达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代表身份,而仟易伟达已对公司提起诉讼,其双重身份与公司构成实质性利益冲突;在借款合同纠纷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申请冻结事件中,赵剑华作为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
6月10日,公司披露因与仟易伟达借款合同纠纷,仟易伟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冻结。公司指出,被冻结账户包含案涉借款合同以外的账户,因此合理怀疑赵剑华泄露了公司账户信息。
这一切要追溯至2025年的一起借款合同。
2025年1月,ST惠伦实控人赵积清以个人及控股股东新疆惠伦的名义,与仟易伟达签下一份8000万元的借款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份借款合同与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组、股份转让等事项深度绑定。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00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笔300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支付,用于解除赵积清在广发证券的股份质押;第二笔2000万元须在股份质押办理完毕及董事长由赵积清变更为赵剑华后3日内支付;第三笔3000万元须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现场检查结果及完成董事会改组后3日内支付。
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赵剑华接替赵积清,当选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借款合同》约定,新疆惠伦、赵积清承诺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现场检查结果后一个月内,促成股东会将7名董事中的4名更换为仟易伟达推荐的人员。
股份安排方面,新疆惠伦、赵积清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不低于20652061股股份(占总股本不低于7.35%)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仟易伟达。若因自身原因未能转让,则应立即按照LPR的4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就在7月7日,广东证监局对ST惠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指出,“2025年1月20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惠伦、实控人赵积清与仟易伟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但公司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认定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切实整改。
同日,深交所也向ST惠伦及赵积清等相关当事人下发监管函,提醒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披义务。
此次,赵剑华请求确认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形成的《关于改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决议不成立;请求确认上述决议中“选举邢越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自邢越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之日起, 赵剑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公司方面认为,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属于临时董事会会议, 提前3天发通知符合 《公司章程》 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于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本次会议,且时任公司董事长赵剑华在接到前述提议后未能按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职责,经过半数董事决定并同意推举公司董事邢越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会议。
另外,本次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通过7名与会董事的充分讨论后逐项进行表决并均以6票同意、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