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离婚约定的抚养权,还可以变更吗?看案例

2026-09-04 17:39
陕西

有人以为,离婚时签好了抚养权协议,就一辈子不能改了。其实不然!抚养权归属的核心,永远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果取得抚养权的一方长期缺位、疏于管教、不尽抚养义务,严重影响孩子生活与身心发展,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依法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紫阳城关镇的甄美丽与贾英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女儿。2023年5月,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三名女儿全部由父亲贾英俊抚养、随其共同生活,母亲甄美丽无需承担抚养费,仅享有合法探望权。同时协议特别备注:若父亲存在虐待子女、拒不履行教养义务等情形,母亲有权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然而离婚后,贾英俊长期在外务工,常年疏于陪伴、疏于管教,怠于履行抚养、教育、监护义务,2026年5月贾英俊便下落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三名孩子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为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给孩子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甄美丽遂诉至法院,请求将三名女儿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并由父亲贾英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

2026年8月,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综合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真实意愿及实际生活现状等因素,对本案抚养权归属作出全面评判。贾英俊取得子女抚养权后,未能充分履行父亲的监护、教育和养育职责,现有生活及照料状态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符合法定抚养权变更情形。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单独征询两名年长女儿的真实意愿,二人均明确自愿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甄美丽共同生活。同时查明,甄美丽收入稳定、作息规律,具备良好且持续的抚养条件。其家庭成员亦愿意协助照料子女,能够为三名女儿提供安稳的生活环境、细致的日常照顾,最大程度缓解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影响,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依法支持甄美丽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判决三名女儿均由甄美丽直接抚养。

法官说法

婚姻可以结束,但父母对孩子的责任不能“终止”。抚养权不仅是一份权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法院变更抚养权,本质上是为未成年人兜底,守护每一位孩子的成长权益。

01

离婚协议抚养权约定并非“终身制”。

夫妻离婚时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基于离婚时的双方条件、孩子现状作出的约定,不具备终身效力。如果后续抚养一方出现不尽抚养义务、长期缺位、虐待子女、生活环境恶化等不利情形,严重影响孩子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另一方有权依法起诉变更抚养权。

02

抚养权判定:孩子利益永远第一位。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会机械固守离婚协议,也不会唯经济条件论。法院会综合考量:抚养人的陪伴能力、监护意识、教育方式、生活稳定性、家庭环境,同时充分尊重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一切裁判标准均围绕“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展开。

03

抚养义务是法定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消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依法承担抚养费;直接抚养的一方,必须尽责履职、妥善照顾孩子。任何一方逃避、缺位抚养,都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原标题:《【小案件大道理】离婚约定的抚养权,还可以变更吗?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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