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义借车辆遭质押 ,来看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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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波、金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田某菁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行驶证》。
2018年6月20日,原告田某菁将其所有的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出借给被告张某波使用,借期两个月。在借车同时,田某菁将案涉车辆行驶证一并交给张某波。

法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金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波签订的《借据》、《车辆质押合同》虽有田某菁的签名,但经当庭质证,田某菁对此签名不予认可。张某波亦当庭陈述《借据》、《车辆质押合同》中的“田某菁”签名非田某菁本人签名。同时,田某菁也未授权张某波对案涉车辆进行质押借款。


物主一般对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绝对权、财产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权利人基于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第三人。也就是说,其他不特定的第三人均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不法侵害、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
本案中,原告将自有车辆借给被告张某波。实际上暂时让渡车辆的使用权。车辆的所有权仍系原告享有。而被告张某波非经原告同意用于质押贷款。而质押属于处分行为,显然张某波不具有该项权利,构成无权处分。
按照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然追回也有例外,如果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履行了交付手续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则不得追回原物。或者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物予以交付,构成善意取得质权,原权利人在质押期间也无法要求返还原物。
本案被告张某波伪造原告假名办理车辆质押程序,未经原告同意。即使交付,也不具有质押效力。原告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原物。之所以支持原告返还原物请求主要是因为质押的是车辆,车辆属于特殊动产,其权利的归属有行驶证证明,是有登记簿记载的。这类具有权属记载的动产出借的公司不能以善意取得(不知情)主张质权有效。但是,如果是一般动产借给朋友,朋友以其出质给第三人用来借款,第三人对此不知情,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质权仍然成立有效。这种情况,在质押期间物权所有人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当然,可以向朋友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在质物返还给朋友后再主张返还原物的权利。
因此,法官提醒朋友们,出借贵重物品需谨慎!
审 核:黄振涛
编 辑:李 青



石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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