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河法官谈案例|厘清劳动与劳务关系的边界 明晰涉农临时用工损害赔偿责任

2026-07-27 17:26
河北

基本案情:

某蔬菜种植合作社从事蔬菜种植、收购、销售等业务,赵某经人介绍在该合作社从事装、卸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书面协议,且工作时间不具体、不确定,报酬结算执行计件工资、包工计件,随干随结。某日,赵某在装货过程中从车上掉下并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十余天,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分析原、被告的诉辩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情况,可以认定赵某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合作社作为雇主,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且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充分的认识,现其既未尽到谨慎地安全注意义务,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合作社对赵某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意义:

一、厘清边界: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裁判标准

要坚持以“隶属性”为核心审查标准,不能仅以提供劳动就推定劳动关系成立,需结合用工管理、工作稳定性、报酬结算方式等因素厘清涉农临时性用工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边界。本案中,赵某与合作社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且工作时间也不具体、不确定,不能认定赵某与合作社之间存在隶属性。但是,赵某从事的是临时性工作,以自己的体力完成工作,提供的是具体劳动成果,不具有长期、稳定的性质,报酬结算执行计件工资、包工计件,故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二、衔接责任:事实劳务关系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接受劳务一方应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应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提供劳务一方应尽到谨慎地安全注意义务,并自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本案中,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故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示范指引:涉农用工纠纷的统一裁判思路

该案呈现了涉农临时性用工纠纷的审理路径,既避免将农业领域常见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不当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范畴,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用工、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也依法保护了提供劳务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既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强化用工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提醒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时刻注意自身安全,也为农村务工人员主张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路径,推动构建了安全、规范的农村劳务用工秩序和法治环境。

法官寄语:

农业合作社作为乡村产业发展重要主体,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十分普遍。在此法官提醒:农业经营主体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完善作业安全保障,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积极防范人身损害风险的发生。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切莫心存侥幸,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自觉做好自我防护。同时,当务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各方应当彼此体谅、恪守诚信、理性协商,共建和谐稳定的乡村劳务用工环境。

供稿:刘雪锋

平泉法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原标题:《热河法官谈案例|厘清劳动与劳务关系的边界 明晰涉农临时用工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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