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政策密集出台,中企出海趋于审慎

7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对外投资规定》)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直接用“对外投资”命名的统一行政法规,是对外投资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26年,与中企出海有关政策、法规频频出台。4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境外国资工作局成立,国务院连续公布两个法规均涉及出海:《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
自2023年以来的企业新出海浪潮的政策环境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发展。这些政策传递了哪些信号和信息?对中企出海产生了什么影响?企业出海潮会发生哪些变化?澎湃研究所研究员于2026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访谈了5个不同领域的专业服务机构,与他们探讨以上问题。
强化出海管理信号明确
2023年后,中国掀起新“出海潮”。据澎湃研究所研究员对2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官方数据的分析,近年中国企业出海持续快速增长,“走出去”金额大大高于“引进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在全球的排名,自2017年以后均为第2或第3位。

图1:对外直接投资金额。周燕玲 制。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2025年开始,国家逐步释放信号。7月,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10月,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服务体系文件》)。
最重要的回应是在法律、法规层面:“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的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阶专门立法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
2025年12月,《对外贸易法》修订,2026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为2004 年后第二次全面大修。总则在原有“高水平对外开放、外贸高质量发展、建设贸易强国”基础上,明确写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立“开放与安全并重”立法逻辑,一改旧法侧重单纯扩大出口的导向。“对外贸易”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这与出海有关。
2026年4月,《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陆续发布。5月,《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公布。三项国家法规均与企业出海直接相关。
此外,国务院国资委下境外国资工作局也于4月成立,对央企出海实现“海外一盘棋”管理。4月,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对外资收购Manus项目作出了禁止投资决定。Manus是2022年在中国创建的通用智能体(Agent)公司;2025年,Manus将骨干团队转至新加坡,关停中国国内运营实体。此后Meta收购Manus。
可见,在复杂的国际关系和中国产业链全球化扩张等背景下,对市场涌现的新“出海潮”现象,国家的治理取向日趋明显和积极,即“开放与安全并重”,搭建框架,积极干预,并着眼于服务、管理、保护三方面。
全面监管框架成形
第一,在出海服务方面。《对外投资规定》明确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2025年10月中央发布的《服务体系意见》,构建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境内到境外、从发展到安全、从政府到市场的出海服务架构。从部分地方的实践来看,出海服务已经在地区间竞争中不断提升。
第二,对外投资保护和对外反制,近来多有强调。《对外贸易法》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全方位升级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旧法反制条款单薄,而修订后大幅扩充,“丰富完善了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改变了过去反制缺少上位法支撑的短板。
此外,《对外投资规定》提出可开展“投资壁垒”调查,反对“歧视性禁止、限制”等。《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说明了应如何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评估,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则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陈子超认为这些新规释放了“国家要加强保护(出海企业)”的重要信号。她指出2026年以来,多个相关主管部门到访浦东新区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了解出海企业在境外经营遇到的不公待遇、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损等情况,并表示将从自身职能出发,为企业提供相关支持。
《对外投资规定》还提出,“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EqualOcean出海全球化百人会合伙人马一文认为,这将为相关出海企业在海外市场争取到一定的博弈空间和谈判时间。此前无此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必须配合当地”;而现在企业有了合法拒绝的底气,否则就算违反国内法律法规。
第三,对外投资监控、管理政策信号强烈。
无论是出于资金安全还是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对外投资均将被全面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的“全面性”凸显。
首先,管理对象和范围,涵盖企业和个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根据《对外投资规定》第二条对“对外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不仅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纳入管理,间接投资也受国家“穿透监管”,中国资本市场常用的红筹架构全部被纳入监管范畴,同时个人对外投资行为也被明令遵循规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其次,监管范围涉及“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和相关人员的流动。如马一文所评价的:“法规从分级管理到全流程覆盖,包括企业资金、技术、人员出境的全部环节,都会涉及安全审查和合规要求。”
《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要求:“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或者未经许可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再次,不仅国企(主要是央企)境外经营被“国资委境外国资工作局”统一管理,私营企业的出海经营合规性要求亦被强调,且惩戒升级。
《对外投资规定》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详细列举了违反规定时的处罚措施。马一文注意到:“其中比较大的变化是,从对企业的处罚,上升到了对业务负责人的直接处罚。”
影响一:中企出海限制增多,涉国别、领域、红筹架构、人员流动
在上述对外投资的“全面”监管下,中企出海在部分领域、国别、形式可能面临更多的限制或不确定性。
《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的边界一体现在行业、领域上。马一文结合身边企业的反馈认为,在半导体、新能源、AI、生物医药、通信等涉及较多关键技术、数据的硬科技领域,出海节奏可能放缓;而消费品等轻资产非技术类企业,感受到的直接变化较少。
她提醒制造业企业也应“评估如何平衡国内和海外产能”,因《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底线不可动摇,明确关键领域清单动态调整、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意味着极端情况下海外产能可能被纳入国家统一调度。多个条款措辞都带有强烈的底线思维和应急色彩。“计划出海的企业需要提前评估你所处的行业和涉及的技术、数据敏感度,以及出海路径中可能触发的合规节点,从而判断对外投资、走出去的时机和节奏”。
对外投资的边界二体现在国别上。某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吴总(化名)介绍,ODI的审批标准需要参考发改委内部“窗口意见”——该意见会根据国际关系等因素“不时调整”;近期,涉及少数个别国家的ODI的获批概率和审批速度明显下降,部分企业选择搁置投资计划。
此外,“以某个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中国香港)为跳板,绕道去到另一个国家的模式,可能走不通了”。
当然,上述限制主要通过ODI审批的方式。吴总认为,若不通过ODI,而是采用境外经营收入再投资等,可能能有些“腾挪空间”;但这显然要求企业已经具备相当的国际化基础和实力。
同时,部分出海行为也面临较多阻碍或高风险。
例如红筹架构。典型的红筹架构为:由境内创始人或境内企业设立位于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中国香港等的境外控股公司,再由境外公司持有或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并以境外主体融资或上市。如前所述,新规下红筹架构均纳入监管。
红筹架构包括两种模式:一是红筹股权控制,即开曼或中国香港等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或通过WFOE(外商独资企业)持有境内业务;二是红筹VIE,即境外控股公司并不直接持有境内核心运营实体,而是通过 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订协议,取得控制权和经济收益。
据财新报道,监管层此前对VIE模式的态度是“默许存在”,不明确承认,也不全面否定。但一段时间以来,VIE是否被禁止或限制外资的行业引入境外资本、是否变相突破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构成了对法律法规的“恶意规避”等,成为关注的重点。从中国证监会的境外上市备案新接收材料和审核反馈情况看,红筹股权控制并未被禁,而红筹VIE架构公司确实已消失一段时间。
吴总提示,红筹架构的风险并非新增,在近一年左右时间以来已有体现。据证券时报4月报道,红筹架构明显降温,“41家港股上市的公司中,属红筹架构的仅有两家,占比不足5%。而在2025年,这一比例尚有约三成”。随着监管变化,多家头部中介机构已全面收缩传统红筹搭建业务,甚至有机构“几乎不再建议企业新设红筹,已有红筹架构的项目,多数在启动备案前就转向拆除”。
不过,马一文建议,企业最好也不要着急拆除已经搭好的红筹架构,“在合规基础上保留一些灵活性”。
因前述提及的对“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的全面管控,涉及人员的限制也在增多。马一文说,“比如以前总部派人去东南亚的厂里做个培训,或者培养当地技术人员,对此是否算作技术出口一直处于模糊地带。但现在违规风险加大。”
2026年5月,在美国密歇根州马歇尔市,一座耗资30亿美元、由福特出资、采用宁德时代授权技术的电池工厂已初具雏形。该工厂合作模式为福特全资所有工厂,宁德时代不出钱、不持股、采用“LRS模式”(Licence Royalty Service,技术授权),提供电池技术许可、工程培训、制造工艺支持,收取专利授权费和技术服务费。新规下,是否还能采取此类合作模式已不确定。
影响二:合规要求和成本增高,出海趋谨慎
“合规”“规范”是现今政策对企业传递的最强烈信号,也是所有专业机构反复提及的。
例如企业对外投资更加强调ODI(境外投资项目许可)审批。中国一直以来通过ODI来管控企业对外投资资金的流动。《对外投资规定》强调了应“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留意到,对外投资新规刚一推出的6月初,就有服务机构借机宣传:新规落地,ODI境外投资备案是“企业出海必备手续”;不做ODI,“投资款无法合法汇出”“境外公司增资受限”“利润回流存在障碍”“面临外汇及监管风险和罚款等”。吴总提示,未经ODI或37号文的资金流动主要存在“难以合规回到国内”的风险。
马一文认为,企业出海合规风险,在于“前中后期全流程”,而非“资金等某一些节点”,合规成本可能上升。包括已经在海外投资的企业,需要回顾、评估是否存在合规问题。而正在出海的企业,需要“把能前置的都前置”。除了海外当地的人工、成本等因素,还要考量国内所在的行业、法律环境,及与海外当地法律环境是否存在冲突;对于涉及跨境流动的,无论是高管培训,还是跨境数据等,“一定向国家如实备案,提前沟通”,获得认可或留下书面记录的合规流程。这也意味着系列新规真正保护并赋能的,是那些将合规、维护国家安全视为底线、拥有真实出海诉求的中国企业。
不仅如此,新规对出海企业治理和内控等制度完善程度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外投资规定》第五条,要求出海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出海“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
领石管理咨询创始人闫磊分析,新规实施后,出海企业合规需求出现结构性调整,员工数据安全成为核心建设重点。当下企业对一体化用工与人力风控系统需求大幅增长,境内外员工数据隔离、海外人员系统化管理成为刚需;企业需搭建标准化用工台账,归集出入境、薪酬个税、外派培训档案,实现人员信息可追溯,外派培训资料也需完整备案应对核查。
新政后,出海企业作为外派人员的主体责任也在事实上被强调。“谁派出、谁全责”,海外用工风险将无法转嫁至第三方人力机构。
出海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难度正在明显提高,这是“海内外双重合规压力”下的结果。闫磊认为,不仅国内政策合规要求提高,国外(如欧洲多国)也同步收紧外派签证审批标准,持续提高本地雇佣、供应链本土化相关硬性约束。这些都倒逼企业提前在出海布局初期完成全方位人力风险预估,以系统化管理应对跨境人力管控的多重要求。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现波也透露,其部分客户也在提出海外投资监管系统的需求,特别是国企客户。国资委境外国资工作局成立的背景下,国资系统对境外资金管控和审计的规范性要求提高,作为管控抓手,支持企业全球化运营管理的信息系统的需求在增多。
多个业内专业机构透露,其服务的部分企业出海计划目前趋于审慎,“缓一缓再看”。这不仅因为国内政策环境变化导致审查和限制增多,也由于国内外合规要求、压力及相应成本的提高。
同时,企业“一段时间的观望”,也是在等待政府具体实施细则和“确定性”,例如“鼓励”“限制”“禁止”的行业目录,等等。陈子超分析,制度框架确立后,相关部门正推进配套细则的研究制定。在政策落地过程中,仍有待厘清多项实操问题,包括受限技术、相关技术人员的判定标准与配套管理机制等。
出海管理全面规范化后,执行可行性和成本也有待观察。赵现波指出要解决国际协调、境外执法问题。产业投资出海后,国与国之间关于投资监管、检查、执法的协调、衔接也要跟上,才能产生实效。吴总认为,政府部门人员纵然学历高、能力强,但要对各行各业的出海进行掌握、判断、审核,难度很大。
事实上,在真实需求存在的情况下,政府监管需要注意社会、市场会有何反馈、互动,以及最后是否真的达到预期政策目标。例如对外投资的管制趋严可能造成已出海企业资金回流更加谨慎,等等。
------------------------------------
城市因集聚而诞生。
一座城市的公共政策、人居环境、习俗风气塑造了市民生活的底色。
澎湃城市观察,聚焦公共政策,回应公众关切,探讨城市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