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水果“缺斤少两”,消费者未实际付款能否主张欺诈赔偿?
鲁法案例【2026】276
(图片由AI创作)
网购水果“缺斤少两”
消费者未实际付款
案涉商品已被食用
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
未受实际损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1日,小甲在某平台乙店铺下单购买李子一箱,订单页面标注“5斤大果装(24个)”,采用“先用后付”方式,实付金额为0元。2025年9月14日,小甲收到乙店铺邮寄的李子后,立即对商品进行称重和数量清点,发现实际净重仅4.5斤、实际数量仅22个,与商品页面标注存在明显差异。小甲随即通过某平台客服与乙店铺联系,乙店铺声称“大果一箱装不了24个”。小甲随即联系某平台官方客服介入处理后,该笔订单被取消,小甲未实际支付任何货款。同时,购买的李子也已被食用。
小甲以乙店铺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乙店铺按照“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赔偿”进行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甲在未实际支付货款且案涉商品已被食用的情况下,能否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赔偿权利的成立,以消费者遭受实质性财产损害为前提。本案中,小甲采用“先用后付”方式在某平台乙店铺下单购买李子,收货后经称重核查,实际净重4.5斤、数量22个,与页面标注的5斤、24个有出入。订单经平台客服介入后已取消,小甲最终未支付任何货款,案涉李子亦已被食用。小甲购买案涉商品全程未支付货款,其并未因乙店铺的缺斤少两行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不符合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对小甲主张的500元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缺斤少两”“虚假标注”“货不对板”等问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再选择隐忍吞声,而是主动通过投诉、协商乃至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对于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具有积极意义,但并非所有商家的不诚信行为都必然导致惩罚性赔偿,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同时满足若干法律要件,唯有准确把握这些要件,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实际损害”的存在。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现实损失,而非脱离损害事实另行创设一种惩罚性的给付义务。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损害赔偿“填平损失”的基本原则——无损害则无赔偿,该原则不仅是民事侵权责任理论的基石,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确定赔偿范围、判断诉求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结合消费者是否已经实际付款、商品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或消费、是否存在可量化的财产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以避免赔偿请求权被泛化适用,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即所谓“三倍赔偿”及“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惩罚性赔偿并非可以随意适用的“万能条款”,其适用须同时满足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二是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就欺诈行为的认定而言,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与客观虚假陈述两个要素,即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诱导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交易决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遭遇类似情形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1.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借助行政手段推动商家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2.若消费者确已实际付款并因经营者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在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害的基础上,可依法向电商平台或人民法院主张赔偿。在选择具体的维权路径时,消费者应当结合自身是否存在实际损害这一关键要件加以综合判断,准确评估自身诉求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支撑与诉讼条件,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诉求与法律要件不符而徒增诉讼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作者:彭 敏、宋 鸽
来源:枣庄市市中区法院
编辑:马聪聪
男子意外离世留下27万元逾期贷款,银行起诉家属还款,法院判了
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小学生课间嬉闹磕断牙,学校要不要担责?
原标题:《网购水果“缺斤少两”,消费者未实际付款能否主张欺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