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新余法院一案例入选江西法院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2026年6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渝水法院报送的《电商经营者虚假发货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一蒋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
电商经营者
虚假发货构成欺诈,
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蒋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蒋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某电子商务公司店铺购买家装建材4件,支付总价6676.4元。该公司店铺通过某快递公司发虚假物流给蒋某。蒋某知悉后与案涉店铺客服沟通要求退款,案涉店铺客服虽然称已经发货,但是对于蒋某询问“假物流没收到货,该退款”的问题,回复为“确认收货给你退”。后该公司将其中两个订单号的商品全额退还,截至起诉时剩余两个订单号的货款金额计1,687.43元尚未退还。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剩余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金额。后,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已依约支付全部价款,结合在案聊天记录,某电子商务公司虽主张已实际发货,但在蒋某提出物流信息不实、未收到货物并要求退款时,该公司仅回应需要确认收货后再办理退款,并未能就其已实际发货提供有效证明。该公司收取货款后未实际发货,通过虚构物流信息制造订单已签收的假象,已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蒋某剩余货款1687.43元,并赔偿三倍货款20029.2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成社会大众主流消费方式,但是部分网络经营者通过采取刷单、虚假发货等方式,骗取平台补贴、提升店铺成交量、规避超时发货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系典型的虚假物流发货的行为,法院在查明未实际发货的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认定经营店铺构成欺诈,并判决经营店铺以交易的总价款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旨在惩戒失信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引导平台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构建透明有序的网络交易生态具有示范意义与警示价值。
原标题:《喜报!新余法院一案例入选江西法院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