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6-17 18:24
广东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降低住房交易资金成本,现对《肇庆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第二点第(三)款“买卖双方已达成不动产交易约定,买方新贷款需覆盖申请时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调整为“买卖双方已达成不动产交易约定,买方新贷款资金加上首付款资金之和需覆盖申请时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

现将调整后的《肇庆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事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5日

肇庆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住房交易资金成本和简化办事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带押过户”的概念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带押过户”)是指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交易房产关联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顺位抵押登记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因婚姻变动引发的借款人(抵押人)变更也属于“带押过户”范畴。例如,夫妻因离婚对原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析产,一方不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可通过“带押过户”业务实现不动产“减名”需求。

二、申请条件

(一)买方符合《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须知》规定的条件。

(二)新贷款或原贷款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买卖双方已达成不动产交易约定,买方新贷款加上首付款资金之和需覆盖申请时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

(四)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的条件;卖方已取得交易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无被查封,无设立其他抵押权、居住权或其他限制转移登记等情形。

(五)卖方交易房屋的贷款还款状态应正常,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况。

(六)暂适用于买卖双方的贷款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的情形。

三、业务模式

(一)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模式

1.办理条件

贷款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申请变更抵押人:

(1)借款人婚姻变动;

(2)借款人死亡;

(3)借款人更改姓名。

2.提交材料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应填写《肇庆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变更申请审批表》,并应提供下列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以下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借款原申请人(抵押人)及新申请人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婚姻关系证件(已婚或离异者提供),能够调用电子证照核实的,无需提供;

(2)不动产权证书;

(3)其他材料:

①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确认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②借款人死亡的,提供死亡凭证、确认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3.办理流程

(1)申请

借款人及新申请人携带资料前往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2)审查

受托银行审查完毕后,办理变更抵押人手续。

(二)房屋买卖模式

1、申请材料

(1)贷款办法、手续须知所要求的资料(限于新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2)《带押过户同意函》;

(3)贷后变更申请审批表;

(4)《二手房“带押过户”协议书》。

2、办理流程

(1)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买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卖方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前结清申请;银行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买卖双方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二手房“带押过户”协议书》。

(2)办理不动产交易手续。买卖双方按照肇庆市不动产交易流程和要求,办理不动产买卖合同网签等业务。买家支付首付款到三方约定的还贷监管账户并办理缴税。

(3)办理抵押及过户登记。买卖双方联合受委托银行持《带押过户同意函》前往办理“带押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

(4)买方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取得抵押权他项权证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受委托银行发放商业贷款,发放贷款划入监管账户。

(5)卖方个人住房贷款的结清。受委托银行根据卖方的申请和协议书先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前结清,再进行商业贷款的提前结清。

(6)结算剩余交易资金。受委托银行将剩余款项划转至卖方收款账户,同时办理注销原房屋抵押权。

四、办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指定的网点。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中“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本指南中“受委托银行”是指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

本指南内容自2026年6月16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执行。

来源:肇庆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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