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法案说】设备故障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2026-06-16 17:02
黑龙江

龙法

案说

LONGSHA

龙沙区法院

不少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

会直接套用“退一赔三”条款主张赔偿

认为只要东西坏了

商家就该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这样的想法到底对不对呢?

Part.1

案情回顾

ANQINGHUIGU

市民张某经营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花费数千元购置一台餐厨专用设备,使用不到一个月便出现了加热功能失灵等故障。张某与商家沟通维修赔偿事宜未果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商家履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Part.2

案件审理

ANJIANSHENLI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核查产品检测报告、交易聊天记录、售后沟通凭证等证据,查明该设备故障属于产品生产或运输环节导致的普通质量瑕疵,商家销售时如实标注产品参数,不存在虚构性能、隐瞒缺陷、以次充好等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商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单纯的产品质量瑕疵、偶发故障,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情形,应当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退货、更换、维修等违约责任,张某主张的“退一赔三”不能予以支持。

最终,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商家及时为张某办理退货退款,张某在收到退款后递交了撤诉申请。

Part.3

法官说法

FAGUANSHUOF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的核心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而非所有产品质量问题都能触发惩罚性赔偿。消费欺诈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虚假宣传或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消费者因该欺诈行为作出错误购买决定。

广大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要理性维权,分清质量瑕疵与消费欺诈的法律界限,发现商品存在问题,优先通过协商、售后维修等方式解决,若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恶意隐瞒等欺诈行为,再依法主张“退一赔三”。同时,要注意留存购物凭证、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盲目诉讼、过度索赔,避免不必要的时间与精力损耗。

Part.4

法条链接

FATIAOLIANJIE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原标题:《【龙法案说】设备故障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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