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绩未达标为由扣罚劳动者工资,法院判了!
公司制定考核方案,对劳动者业绩进行考核,若未达标则从工资中扣罚相应款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兴国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2日,黄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招聘专员。双方约定工资计算方式为:底薪1700元+社保补贴1000元+全勤奖200元+话费补贴100元+工龄补贴800元+提成。2025年5月、6月,公司以黄某业绩未达标为由扣罚了其部分工资。
2025年7月31日,黄某向公司邮寄《工资发放异议和要求补足工资通知书》,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5月1382.85元、6月1500元),同时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公司安排人员与其交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收件后未补足黄某工资差额,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黄某于8月12日离开公司,于9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他”为由通知不予受理。黄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黄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判决公司支付黄某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9524元;三、判决公司支付黄某克扣的5月、6月、7月工资合计3632.85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工资明细载明的工资结构为“底薪1700元+社保补贴1000元+全勤奖200元+话费补贴100元+工龄补贴800元+提成”。业绩未达标不予提成合理,但是无特别约定扣除基本工资及津补贴,因此,公司扣罚黄某基本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黄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一、确认黄某与公司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19290元(6430元/月×3个月);三、公司支付黄某5月份扣款1000元、6月份扣款1500元、7月份工资2096.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
工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考核制度”之名和“业绩未达标”为由扣罚员工基本工资,将管理与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员工业绩未达标,用人单位只能调整绩效部分,而不得直接扣减基础工资。
撰稿|钟先银、刘春发
编辑|新媒体团队
校对|陈青梅
审稿|康银川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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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业绩未达标为由扣罚劳动者工资,法院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