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监通报23起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件:多家店铺用鸭肉、猪肉等冒充牛肉被罚
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3起假劣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拿鸭肉冒充牛肉售卖的两起,猪肉冒充牛肉的一起。
通报称,2026年以来,已查处涉及无证生产经营、肉类未经检验检疫、原料和食品过期、使用非食用物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掺假掺杂和虚假宣传、过程控制不严格、标签标识不合规等违法案件732起。
通报称,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七大类23起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具体如下:
第一类 掺假掺杂和虚假宣传
01 垫江县卓哥串串店用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2026年2月,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该店(经营者:董英)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售卖的“把把牛肉”疑似鸭肉冒充。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肉为“签味王串”,主料为精选鸭肉,不含牛肉。
经综合裁量,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3127.56元的行政处罚。
02 大渡口区杨意焓餐饮店用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2025年12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杨意焓)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展示的“风味羊肉”宣称主料为羊肉、“把把风味牛肉”宣称主料为牛肉,但上述两种产品主料实为鸭肉。
经综合裁量,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3243.2元的行政处罚。

大渡口区杨意焓餐饮店用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执法现场。本文图片 均来源于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3 沙坪坝区渝小武食品经营店销售猪肉虚假宣传案
2025年11月,接消费者举报,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吉彩娟)经营的“风干肉干”未按散装食品销售要求标识产品真实信息。经查,当事人明知其产品原料为猪肉,在售卖时却口头宣称是“风干牛肉”。
经综合裁量,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诚信是食品经营的立身之本,更是守护市场秩序与群众权益的根基。上述案件中,当事人以鸭肉、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既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也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二类 标签标识不合规
04 重庆铁木盛德食品有限公司虚标生产日期案
2025年11月24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光跃)贮存毛肚的外包装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1月28日”,属于虚标生产日期情形。
经综合裁量,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重庆好事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5年11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成)在印制“凤爪”产品包装时,虚假标注其他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等内容。
经综合裁量,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空包装袋,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重庆市嘉星合食品有限公司虚标生产日期案
2025年11月,接群众反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元)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将2025年9月16日生产的麻辣香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
经综合裁量,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做出选择的重要依据,清晰、真实、合规的标识,是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基本要求。以上案件中,当事人虚标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刻意隐瞒产品真实信息,违反了食品标签标识有关标准和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既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戒,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有效守护。
第三类 非法添加
07 铜梁区洪焰食品批发部食品添加甲醛案
2025年9月,该批发部(经营者:唐洪亮)销售的千层肚、毛肚在抽样检测中被检出甲醛。经查,当事人购进千层肚、毛肚后,为防腐败变质,违规用甲醛溶液进行浸泡。
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执法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对铜梁区洪焰食品批发部食品进行现场抽检。
08 巴南区宗进卤菜店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案
2025年9月,经抽样检验发现,该店(经营者:钟耀进)经营的卤肉制品中检出亚硝酸盐。经查,当事人在对原料肉解冻时违规使用了亚硝酸盐。
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重庆糯宝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12月,经抽样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宇)生产的五香香肠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系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经综合裁量,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68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甲醛等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严禁用于食品加工,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食品添加剂也必须合规使用,否则将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
第四类 原料和食品过期
10 涪陵区正新鸡排胡冬霞店使用过期原料案
2026年1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胡冬霞)冰柜及储物箱内贮存有已开封的过期黑椒鸡块和特辣辣椒粉,并使用上述过期辣椒粉作为调料制售“炸里脊”“炸鸡排”等食品。
经综合裁量,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1 重庆嘉康食品厂使用过期原料案
2025年11月,接到举报线索,称该厂(法定代表人:王佳征)生产的红烧牛肉使用过期原料。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红烧酱生产加工红烧牛肉产品。
经综合裁量,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原料和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2 重庆夔雄实业有限公司、奉节县品质老腊肉经营店销售使用过期原料案
2025年9月,执法检查发现奉节县品质老腊肉经营店(法定代表人:李世权)冻库中存有超过保质期的冻长猪手,并以此为原料生产加工腊猪脚,而该批原料供应商为重庆夔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
经综合裁量,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夔雄实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88975.77元和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李红兵)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对奉节县品质老腊肉经营店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13 万州区伙老二食材经营部 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6年3月,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朱洪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土鳝鱼丝”“鸭锁骨”等冷冻肉制品。
经综合裁量,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过期食材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一旦流入餐桌,会直接威胁饮食安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有的疏于库存管理、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有的受利益驱使销售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
第五类 肉类未经检验检疫
14 重庆同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未经检疫肉类案
2025年9月,接群众举报后,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采购的毛肚用编织袋包装,无任何标识,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综合裁量,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事毛肚、罚款46.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15 重庆吕先生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未经检疫肉类案
2026年1月,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贵松)先后购买3批次未取得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用于生产加工。
经综合裁量,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6 秀山县丽姐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10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肖丽)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经综合裁量,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猪肉、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肉类检验检疫是把控食材安全的重要关口,未经检疫的肉类来源不明、风险突出。上述案件中,当事人违规采购、使用、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肉类,漠视法律法规与公众健康。
第六类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不严
17 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多批次抽检不合格案
2026年2月,经抽样检验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彧婷)生产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超标。经查,该公司对生产过程把控不严,委托的食品辐照杀菌时间不足,且该公司2025年因菌落总数多批次抽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
经综合裁量,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9818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另对其食品安全总监费第云作出罚款16600元的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列入食品行业禁业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8 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不合格案
2026年3月,经抽样检验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祥银)生产的卤肥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在成品运输过程中温度不达标,导致产品不合格。
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8050元的行政处罚。
19 重庆途飞食品有限公司贮存食品不合规案
2026年3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荣)曾于2026年2月因在包装材料库房存放成品和半成品食品被警告处罚,但本次检查仍然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100元。

重庆途飞食品有限公司贮存食品不合规案执法现场。
20 重庆彩之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11月14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平)存放的部分麻辣香肠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致虚标生产日期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经综合裁量,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032元的行政处罚。
21 黔江区黎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销售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6年2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线索,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黎明)将回收已发臭变质的猪头肉销售给黔江区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该产品未用于生产加工已被退回)。
经综合裁量,黔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改正,并处罚款4000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食品生产经营全流程管控,是防范食品污染、变质问题的重要保障。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忽视生产环境卫生、仓储运输规范、人员管理培训等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第七类 无证生产经营
22 大足区欢妹崽熟食加工中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5年9月,执法检查发现该中心(经营者:张家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卤肉制品加工制作并对外销售。
经综合裁量,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3782.03元的行政处罚。
23 原江北区玖盘拾碗餐饮店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5年12月,接群众举报后,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经营者:周久玲)未经许可在后厨制作鸡杂,经称重、封口并贴标签后,通过抖音平台“三孃黔江鸡杂小周总”售卖。
经综合裁量,原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法律划定的从业基本要求。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无证开展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潜藏极大安全风险。市场准入红线不可逾越,从业者务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自觉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下一步,该局表示,将保持食品安全高压严管态势,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