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分红又不让退股,我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吗?
摘要: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异议股东和受压迫的中小股东,都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公司常年不分红、又不让你退出,钱被套在里面动不了,这种情况下你确实有可能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你的股权。但能不能成,要看是否落入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则之外,专门为受大股东压迫的中小股东增加了一条回购请求权。下面把能主张回购的情形、行使方式和实务要点讲清楚。
一、先分清:回购请求权针对的是“公司”
这里说的“回购”,是请求公司用自有资金收购你的股权,让你拿钱退出,依据是新《公司法》第89条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它和“把股权转让给别的股东或第三人”不是一回事——转让是你自己找下家,回购是直接要求公司收。当公司僵局、其他股东也不愿意接盘时,向公司主张回购,往往是中小股东退出的关键通道。
二、可以请求公司回购的法定情形
新《公司法》第89条第1款保留了原来的三种典型情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正对应“公司明明赚钱却常年不分红”的常见困境。
2.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这类重大变动可能根本改变股东当初的投资预期,反对的股东可以要求退出。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却通过决议修改章程让公司继续存续。当初约定到期就散伙,现在被多数决强行延续,反对的股东有权退出。
更值得关注的是第89条第3款新增的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一条专门针对“大股东压迫小股东”,而且和前三种情形不同,它不要求存在股东会决议,也不要求你必须对某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给了长期被边缘化、被掏空的中小股东一条新的退出路径。
三、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关键时间点
针对第1款的三种情形,法律规定了行使节奏: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个期间很重要,错过可能影响权利行使,发生争议后要尽早行动,不要拖。
对第3款的控股股东压迫情形,由于不以股东会决议为前提,触发点是“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利益”这一事实状态。实务中更需要把“滥用”和“严重损害”的证据固定好,这往往是案件的胜负手。
四、“合理价格”怎么定
回购的核心争议之一是价格。法律用的是“合理价格”,实践中通常以协商为先,谈不拢就借助评估、审计来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综合考虑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可比交易等因素。股东想拿到理想价格,平时就要重视公司财务资料的获取——这也是为什么知情权、查账权对中小股东如此重要。看不到账,价格谈判就没有底气。
五、回购走不通时,还有哪些路可以走
回购不是唯一出口。中小股东被压迫、被套牢,通常需要组合使用多种工具:
1. 行使知情权、查账权。先把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查清楚,既是判断是否被掏空的基础,也是后续主张利润分配、回购定价、损害赔偿的证据来源。
2. 主张强制利润分配。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却被控股股东以不正当方式阻止分配的情形下,股东可以依法主张分配。
3. 追究损害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如果控股股东、董事高管通过关联交易、不当占用资金等方式掏空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等方式追责。
4. 请求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又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是退出的“最后手段”,门槛较高。
六、实务提示
第一,证据先行。无论走回购、强制分红还是损害赔偿,能不能拿到公司财务数据、能不能证明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直接决定结果。遇到苗头就着手固定证据,不要等到彻底被架空才行动。
第二,注意期限。针对决议类回购情形,六十日协商、九十日起诉的节点要盯紧,避免因拖延丧失主动。
第三,路径要组合设计。中小股东维权很少靠单一招数解决,往往是知情权打头、回购或分红跟进、损害赔偿或解散兜底,按案件实际情况搭配。新《公司法》新增的控股股东压迫回购情形,为被压迫的小股东多开了一扇门,但“滥用”“严重损害”的认定仍需扎实举证,建议结合个案尽早规划。
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也有回购请求权
上面讲的第89条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你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等决议持反对意见的,同样享有类似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见新《公司法》第161条)。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因为有公开市场可以自由买卖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比非上市股份公司更受限制。具体属于哪种公司、适用哪一条,建议结合公司类型和决议事项单独判断。
八、知情权、查账权要怎么用
回购、强制分红、损害赔偿都建立在“看得见账”的基础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查阅。公司如果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但要说明理由,股东可就此提起诉讼。
实务里建议分步走:先发书面查阅请求并保留送达凭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的,提起知情权诉讼;拿到财务数据后,再据此判断是该主张分红、要求回购,还是追究掏空公司的责任。看不到账,后面所有动作都使不上劲。
九、一个常见情形
某有限公司多年盈利却长期不分红,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小股东既分不到红、也无法退出。小股东先通过知情权诉讼拿到财务资料,证明利润被转移,随后组合主张利润分配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退出和受偿创造了条件。这个过程说明:中小股东维权,证据和路径设计比情绪更管用。
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单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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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松炎,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争议解决业务中心副总监,并购交易师。专注公司及股权争议解决、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与投融资,代理类型覆盖股权回购、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决议效力、公司解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清算责任等纠纷。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