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强!内蒙古疾控发布风险提示

2026-06-14 17:00
内蒙古

近日,内蒙古疾控微信公众号发布本周健康风险提示,针对甲型肝炎发布专项预警。甲型肝炎(简称甲肝)是由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HAV)引起的一种急性肝脏传染病,HAV是甲肝的病原体,有6个基因型(Ⅰ-Ⅵ型),但只有1个血清型,甲肝疫苗对各基因型HAV感染均具有保护作用。

HAV的传染性强,对外界环境抵抗力强,耐低温、高温及耐酸、乙醚、氯仿等。在自然条件下,HAV在淡水、海水、污水、泥沙及贝类等水产品中可存活数天至数月,因而容易通过被污染的水和食物传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牡蛎、蛤蜊等滤食性软体动物能通过滤水,将水体中的病毒吸附并浓缩于体内(主要在消化腺),导致其体内病毒浓度远超周边环境,即贝类具有“生物富集”作用,是携带HAV的重要载体之一。

甲肝潜伏期一般为15-50天,平均约30天。患者通常会出现发热、乏力、食欲不振、恶心、腹胀等不适,部分患者会出现黄疸,表现为皮肤及巩膜发黄、尿色加深等体征;病情严重时可能出现右下腹肝区疼痛。甲肝病程一般为3-4周,大多在3个月后康复,一般不转为慢性,急性肝衰竭的发生率较低。但若患者本身患有其他慢性肝病,则可能发展为重症,病程延长,甚至死亡。个别免疫力低下或服用免疫抑制剂的甲肝患者,其病程可延长至半年以上。

甲肝的传染源主要是临床患者和隐性感染者(感染病毒但无症状),患者在潜伏期末和发病早期可通过粪便排出大量病毒,具有传染性;隐性感染者没有症状,但仍可通过粪便排毒,所以也具有传染性,但不容易被发现。

甲肝主要通过“粪-口”途径传播,具体方法包括食源性传播(生食或半生食受HAV污染的水产品,生食未洗净的蔬菜、水果,或食用被污染的冷冻食品等)、水源型传播(喝被HAV污染的生水、饮料)和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与患者或隐性感染者共同生活,通过接触被HAV污染的物品等感染)。

主要防护建议

1.接种甲肝疫苗

接种甲肝疫苗或自然感染HAV后,常可获得较为持久的免疫力,再次感染HAV的几率较低。接种甲肝疫苗是预防甲肝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建议未接种和未全程接种甲肝疫苗的儿童,及时补种。

2.注意饮食、饮水安全

处理食材要生熟分开,海鲜等水产品要做熟(100℃或以上温度至少1-5分钟)后再吃,不要生食。生食的蔬菜、水果要清洗干净,不喝生水。

3.做好手清洁

饭前便后、准备食物前及外出回家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和流动水洗手,揉搓至少20秒。清洁双手是预防病从口入的关键环节之一。

4.保持环境卫生

出现疑似症状要及时就医,家中有患者要做好隔离,对环境及其日常用品可用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紫外线灯照射或高温蒸煮等方式进行消毒。酒精消毒效果不好,不建议使用。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促进法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全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地方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四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各机关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应当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团结所联系的群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体现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者组织章程中,结合业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第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共同进步。

  第四十八条 军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防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第四十九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引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第五十四条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应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每年9月的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国家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往期回顾

■乌海发布高温天气预报‍‍‍‍‍‍‍‍‍‍‍‍‍‍‍‍‍‍■ “打一针免一针”!海南人快来看……‍‍‍‍‍‍‍‍‍‍‍‍‍‍‍‍‍‍‍‍‍‍‍‍‍‍‍‍‍‍‍‍‍‍

■17000人!高中以上可报!国家消防员招录今晚开启报名

■注意!乌海发布蓝色大风预警

原标题:《传染性强!内蒙古疾控发布风险提示》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