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6-06-12 17:51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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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书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房产自媒体运营主体:

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就房地产广告发布相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二、禁止性内容

1.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 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须明码标价。

4. 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等作误导宣传;涉及规划中设施的,须注明“规划中”或“建设中”。

5. 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使用“学区房”“书包房”“学位房”“对口名校”“签约入学”等明示或暗示入学资格的表述。

6.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7.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8. 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认购、认筹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三、预售广告须载明法定事项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如有代理销售)、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广告。

四、发布广告须提供真实证明文件

广告主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明、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不符的广告,不得发布。

五、违法后果提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仍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

六、自查整改要求

各相关单位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对线上线下(含短视频、社交平台、户外广告等)所有房地产广告进行全面自查,停止发布并撤除违规内容。

七、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2315热线举报违法房地产广告。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喀什市融媒体中心

编 审:常 磊

审 核:袁 伟

责 编:李彩琴

编 辑:郜晓梅

原标题:《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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