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杀害案二审开庭:是否患精神病成辩论焦点,将择期宣判
6月11日,备受外界关注的“广东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杀害案”二审开庭审理。当天下午4时许,二审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案件材料显示,案发后,经鉴定,行凶的杨某东患抑郁症,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一审中,被害人的丈夫杨某东被判处死缓。据被害人家属介绍,一审中,杨某东认罪认罚,而二审中杨某东不认可自己故意杀人,以自己“不记得了”、“一直有病”等为由辩解,称自己也不知道为何要杀害妻子,现在想赎罪,以后赡养被害人的父母。被害人的母亲听到杨某东的辩解后很气愤,称永远不会原谅杨某东。
被害人家属还表示,二审中,杨某东的精神鉴定问题是庭审辩论焦点之一。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杨某东不属于精神病,他们认为杨某东作案期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要求法院判处杨某东死刑,而杨某东的家属表示,杨某东患有精神病,而且是家族遗传性精神病,请求轻判。
公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并表示根据杨某东的朋友、同事等讲述,案发前,他们未发现杨某东异常;案发当日,杨某东开车将被害人陈某某从佛山带至东莞,整个过程杨某东开车正常,没有违章情况;根据鉴定机构的最新回复,杨某东的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其作案动机是感情矛盾、心境障碍等。公诉人认为杨某东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准确。
二审时被告人否认故意杀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3月8日,在公司门口,广东佛山26岁女子陈某某被丈夫杨某东强行拉上车,“从佛山被带至东莞”。在车上,因离婚问题,二人发生争吵和打斗,杨某东用砖头拍打陈某某的头部。陈某某下车求救,杨某东先后三次开车撞击她。之后,杨某某捅刺陈某某的颈部、胸腹部和四肢等处多刀,致陈某某死亡。
案发前,杨某东曾在网上检索如何杀人,并网购了刀具。
2025年2月,此案一审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东莞中院一审认为,杨某东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处极刑,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据此,2025年7月底,东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向广东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遭东莞市检察院驳回。东莞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鉴定意见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结合上述三方面事实和情况,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一审宣判后,杨某东提起了上诉。
2026年6月11日,此案二审开庭审理。
据被害人家属介绍,一审中,杨某东认罪认罚,而二审中杨某东不认可自己构成故意杀人,以自己“不记得了”、“一直有病”等为由辩解,称自己也不知道为何要杀害妻子,而现在不想死的原因是——想赎罪,以后赡养被害人父母。法庭上,被害人的母亲听到杨某东的辩解后,非常气愤,表示永远不会原谅杨某东。杨某东的上述说法遭到公诉人反驳,公诉人认为杨某东构成故意杀人罪。
是否有精神病成庭审辩论焦点之一
据旁听人员介绍,二审中,杨某东的精神鉴定问题是庭审辩论焦点之一。
相关司法鉴定显示,被鉴定人杨某东以情绪低落、易激惹、兴趣减退、有自杀意念、冲动行为为主要表现,呈发作性病程,有自知力。根据相关诊断标准,杨某东被诊断为抑郁发作,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
然而,送鉴的材料反映了其曾在作案前搜索、咨询“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刀穿过心脏会死吗”“精神失常的人犯法需要承担责任吗”等内容。
鉴定意见认为,可见被鉴定人的危害行为既存在现实感情纠纷,亦受其情绪低落、自杀意念等精神症状影响,系两者共同影响下产生的极端行为。在作案前被鉴定人对自身行为有相当计划,亦了解自身危害行为的后果及罪错性。综上,被鉴定人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杨某东作案期间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被害人家属介绍,被害人家属对上述鉴定结论不认可,一审宣判后曾申请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广东省检察院咨询相关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曾作出答复。
在这份答复中,司法鉴定机构称,在临床医学中,“精神病”通常指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显著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等)的重性精神障碍。本案中,被鉴定人杨某东诊断为“抑郁发作”,但并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的范畴,并不满足精神医学对“精神病” 的定义标准。
此外,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发作”,但无幻觉、妄想等导致现实检验能力丧失的精神病性症状,其危害行为并非受幻觉妄想的支配,若无"现实感情纠纷”,仅有抑郁情绪通常出现自伤自杀行为,而不会导致本案的他杀行为,“现实感情纠纷”与“抑郁发作”在其作案动因中呈主次关系,现实动机占主导地位。
被害人家属表示,二审中,杨某东辩解称自己患有精神病,也不知道自己为何杀害妻子。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杨某东不属于精神病,他们认为杨某东作案期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要求法院判处杨某东死刑。而杨某东的家属及其辩护人表示,杨某东患有精神病,而且是家族遗传性精神病,此前的精神鉴定结果存在瑕疵,未明确其抑郁症严重程度,一审量刑过重,请求轻判。
公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并表示根据杨某东的朋友、同事等讲述,案发前,他们未发现杨某东异常;案发当日,杨某东开车将被害人陈某某从佛山带至东莞,整个过程杨某东开车正常,没有违章情况;根据鉴定机构的最新回复,杨某东的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其作案动机是感情矛盾、心境障碍等。公诉人认为杨某东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准确。
6月11日下午4时许,此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